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接收并审查援助申请,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维权援助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权利人提供的维权援助活动,援助活动包括一般咨询、专项论证和资金援助。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直接受理一般咨询援助。一般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申请授权、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专项论证援助的主要内容是对重大、突发、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采取专家论证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
第七条 本办法至出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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