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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章程
 2022-03-21 16:18:50 浏览2686次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办学实际需要,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1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工委函〔2021〕82号)精神,学校对《山东协和学院章程》依照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山东协和学院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山东协和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协和学院,英文译名为Shandong Xiehe University,缩写为SDXHU。
第三条 山东协和学院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学校设有郭店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和遥墙校区(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温泉路5688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由山东协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举办。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山东省和济南市共同管理,以济南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学校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开放办学,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专家治学”发展战略,确立“地方性、应用型、协同式”办学定位,实行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的多元参与办学机制,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八条 学校立足济南,面向山东,辐射全国,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建设以医学为特色,工、医、管、文、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高校。
第九条 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教育为3年。学生修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根据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组织招生工作、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管理。
(四)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确定学位授予门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自主确定学位证书印制规格等事项。
(五)与公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与境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学术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自主转让专利和技术成果,兴办与教学相关的产业。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主动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并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党委书记、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四)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代表人)、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和行业企业代表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5-9人组成(成员为单数),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或举办者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如因死亡、辞职、失职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由董事会决定增补调整。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至原任者的任期。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主持修改学校章程。
(三)主持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管理使用学校奖励基金和发展基金。
(五)决定组织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召开前10天,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其行使表决权,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应视作弃权。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在议决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是学校监督机构,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长、监事由学校创办者推荐、股东大会选举成立,其中,基层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委推荐,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长、监事。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董事会、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长、董事、学校行政负责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副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聘任的校长、副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明确1名副校长分管法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依照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决策、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代表组成,依照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术道德建设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检查督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二级院(部)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山东协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现隶属于中共济南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发展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协和学院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委员7-9人。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副书记及党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部)和机关设立党总支。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将所有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成员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可由学校党委调整补充。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协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设书记1人,委员5-7人。纪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选出的书记,经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纪委成员出缺,由学校党委及时增补。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检办公室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与学校行政监察工作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纪律监察室,配备专兼职党委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团群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代表依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有资格当选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0%。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教代会每届任期3至5年,无特殊情况,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民主评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在二级学院(部)同时建立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或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学院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协和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单位设立团总支,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团支部。按照“一个团籍,多个舞台”模式,以学生宿舍楼或楼层为单位设立团支部,以寝室为单位设立团小组;根据需要,以学校社团联合会为单位,设立社团联合会团总支,实现青年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的全覆盖。
学校党委1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原则上由行政秘书兼任,符合条件的任党支部委员。构建党组织领导团组织、团组织指导学生会的组织体系。
第四十六条 山东协和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及时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校、联系社会,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协和学院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女教职工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以及儿童优生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分档评聘制度。
(二)教师、教辅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五)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进修培训制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发展情况,相应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定获取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相应奖励和荣誉。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七)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机会。
(八)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职务变动、福利待遇、奖励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师德师风,做到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公道处事,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本职,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四)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关爱学生成长。
(五)严守职业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的团结稳定。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八)认真履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校选修课程。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按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行为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有关费用,遵守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对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特困生予以资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考绩管理、奖惩等制度。
第六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申报成立山东协和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六十二条 凡在山东协和学院就学的毕业生、肆业生、进修生、代培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兼职教师),拥护校友会章程,申办登记手续,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会员。热心支持、赞助学校或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参加校友会,经校友会理事会特聘,可成为校友会名誉会员。校友依照校友会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校友会工作,向校友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六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校友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校友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校友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和处理校友会日常事务。
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缴纳会费、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校友会经费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校友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
第七十四条 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贯彻新时代教育改革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为规律,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十六条 贯彻《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七十七条 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评教、评学、评管”三位一体的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七十八条 不断加大教学、科研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持续开展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全面履行服务社会职能。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收入,举办者投入,办学资金积累,政府资助,校友捐赠和其他收入。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全部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无任何财产争议。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综合预决算管理。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审核,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单价在500元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八十九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妥善处理资产,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的购置、调拨、调剂、安装、维修、管理,产权界定,资产登记、评估、处置等工作。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对本单位占用和分类归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实施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账簿和卡片管理。及时清理结算经费,避免呆账、坏账。
第九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资产,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投资和担保。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所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四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园文化、安全与稳定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合理规划校园整体布局,培植校园环境的文化内涵,力求达到使用、审美和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
第九十六条 加快智慧化校园建设,积极创建智慧教育示范校,实现院务活动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特色鲜明的主题网站,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完善校内宣传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舆论阵地的作用。
第九十七条 按照环境优美、馆藏丰富、文献布局合理、网络信息畅通、借阅查询便利的要求搞好图书馆建设,使图书馆具有浓厚的文化内涵、学术氛围和较高的艺术品味。
第九十八条 搞好校园绿化建设,达到集木成林,育树成荫,梯级多层,高大幽深,厅园兼容,文景呼应的绿化效果。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校园卫生整洁、环境清新。
第九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敏感时段、重点部位的预防管理与应急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学生安全管理细则,加强学生日常安全管理,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引导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
第一○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学校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十章 校风、校训、校标和校歌
 
第一○三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协同奋进、和合向上的校园精神。
第一○四条 校训为:明道致远,德和崇文。
第一○五条 校风为:弘毅、崇真、求索、敏行。
第一○六条 教风为:敬业、勤勉、爱生、正己。
第一○七条 学风为:勤学、善思、笃行、创新。
第一○八条 校标以代表生机、活力与激情的橙红色为基调,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为阴刻篆体“和”字,红地白字,外圆上下分别为中(欧阳中石体)英文学校名称,白底红字。
第一○九条 校歌:暂时空缺。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一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一一条 学校在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诸项终止事宜时,应当终止。
第一一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一一三条 学校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清算。学校要求终止,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一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及其他费用,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其他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一五条 财务清算结束后,学校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上交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一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自身发展实际,可修改本章程。本章程修改,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一七条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
第一一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协和学院董事会。
第一一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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