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山东协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指委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指委委员一般由学校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各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推荐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深 刻理解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2.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
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3.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
学,近五年来坚持为本科生上课,国家、省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优先。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工作热心负责。
5.身体健康,在职在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国
家级人才、特聘教授等省级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由教务处在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名单基础上拟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公布。教指委委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提出辞聘申请,主任根据需要适时提名,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每届任期4年,届满进行调整。
第八条 教指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校级教指委成员可兼任二级学院教指委成员。
第九条 教指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教指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为保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教指委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教指委调整完毕后报校长办公会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院(部)需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部)的教学工作。院部教指委成员一般有7-11人组成,行业企业成员不少于总数的1/3,兼任校教指委成员的不多于总数的1/3,院教指委主任可兼任学校教指委副主任。
第三章 职能
第十二条 教指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教指委的职能:
1.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2.研究、论证和审议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
3.研究、论证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意见;
4.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5.研究、审议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6.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等;
7.指导学校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8.评价院(部)教学工作;
9.评定校级教改项目、教学成果、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
10.评定教学荣誉称号和教学奖项;
11.推荐各类优秀教学奖及教学成果;
12.履行应当由学校教指委完成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教指委以会议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教指委主任主持教指委工作,负责召集教指委会议,安排教指委成员学习,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必要时可不定期地召集教指委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教指委活动,努力为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教指委会议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委员出席有效。对于需要审议的议题,由出席会议委员表决,半数及以上通过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校教学教指委。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指委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协和学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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