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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9-12-30 15:53:07 浏览58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系列文件要求,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做强一流本科、建设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社会及行业需求为导向,突出学校办学特色,通过启动、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使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协和学院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专业定位明确。服务面向清晰,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2.专业管理规范。专业要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专业基础扎实。近三年均有招生,且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4.改革成效突出。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
        5.师资力量雄厚。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广泛开展,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合理、整体素质水平高。专业课教师硕博比达到85%以上(艺术类专业不低于65%);本专业任课教师近5年内获得教学成果奖,或主持教改项目,或获得科研奖励。
       6.培养质量一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学生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积极参与教研、科研及创新创业活动,近三年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过学科竞赛奖励,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授权专利等。社会责任感强,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优先入选:
        1.列入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支持计划的专业或特色名校立项建设专业。
        2.坚持开放办学,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或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专业课教师生师比低。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从专业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择优推荐,按要求将《山东协和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荐汇总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信息采集表》报送教务处。
        2.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二级学院推荐的专业进行评审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立项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荐申报名单在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中择优产生。
        3.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每年组织一次,连续组织三年,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任务
        1.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定位。主动调整服务面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要求,适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凸显办学特色。   
        2.加大教学资源建设力度。建设期内每个专业点至少建成1门省级、3门校级一流课程,出版1种优秀教材,争创国家级、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或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3.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建设期内每个专业点至少获批一个校级教学团队或一名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4.创新协同育人机制。积极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推进校企、校地、校所、校校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完善协同育人。依托专业,建设产业学院。
        5.深化教学模式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深入实施学分制改革,扩大选修课程学分比例,逐步实现学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全面实行学业导师制度,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分类发展。
        第八条  列入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专业,要对标建设目标任务,科学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分年度建设计划和任务。
        第九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期不超过5 年。
        第十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建设,由学校规划实施,二级学院统筹推进,专业团队具体落实,并通过二级学院定期向学校上报专业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所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在专业建设期间,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整改,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期间,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未达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项目,并停止划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项建设经费,每个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0万元。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拨付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获批后,教务处根据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财务处。原则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分阶段划拨,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余款的50%。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划拨给相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有:
        1.专业建设调研、论证等业务费支出;
        2.教师短期培训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
        3.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等印刷费;
        4.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购置专业教学用参考书、资料等;
        5.专业资源条件建设。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采用年度阶段性考核和结项评估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形式,以建设成果为重点考核内容,切实保障专业建设点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12月组织年度阶段性考核,各专业建设点于12月初按要求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和经费开支结算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核、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第十八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的专业建设点,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若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专业建设点,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专业不得在下一年度申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点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结项评估考核,考核通过的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确定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考核未通过的,可延期1年申请结项,1年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按教育部规定申请进行专业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