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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服务手册
人事处 2017-03-18 15:19:29 浏览16747次
    1、事假
    (1)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条;
    (2)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向主要领导汇报;
    (3)请假条在假前交至人事处,存根由部门留存。
    2、病假
    (1)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条;
    (2)病假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向主要领导汇报;
    (3)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4)请假条在假前交至人事处,存根由部门留存。
    3、婚假
    (1)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条;
    (2)婚假7天,需经部门领导同意;
    (3)在假前将请假条和结婚证复印件交至人事处,存根由部门留存。
    4、丧假
    (1)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条;
    (2)丧假3天,需经部门领导同意;
    (3)请假条在假前交至人事处,存根由部门留存。
    5、产假
    (1)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条;
    (2)产假需经部门领导同意;
    (3)请假条在假前交至人事处,存根由部门留存;
    (4)产假158天(剖宫产另续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请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可请产假42天。产假需附医院开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流产证明。
    6、哺乳假
    (1)本人提出申请;
    (2)哺乳假需经部门领导同意;
    (3)哺乳假申请和出生证明复印件交至人事处;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哺乳假,哺乳假单胎为1小时每天(可上、下午各提前半小时下班,也可上午提前1个小时下班或下午提前1个小时下班)。
    7、公出证明
    (1)教职工因公出无法考勤,可由部门出具公出证明;
    (2)公出证明由公出部门开具,注明公出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公出前交至人事处;
    (3)人事处对公出证明进行审查,对审查未通过人员将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对虚开公出证明的部门和个人,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8、调休申请
    (1)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者,可申请调休(先值班或加班后调休);
    (2)加班或值班人员应事先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3)调休证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
    (4)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值班者,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不再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值班部门为党政办公室、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在校期间法定节假日值班部门还包括学生处、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
    9、考勤情况说明
    (1)因工作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考勤的应及时写情况说明;
    (2)情况说明要写明具体事由,并由两位证明人签字;
    (3)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两日内交人事处。
    10、计划生育关系及生育证办理流程
    (1)登记结婚后需要在学校办理计划生育关系的教职工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建立信息;
    (2)怀孕四个月要及时上报孕情并填写《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办理生育证;
    (3)孩子出生后要及时上报出生信息,不得跨月;
    (4)证件复印件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
    11、社会保险申报缴纳
    (1)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体检表交至人事处;
    (2)已缴纳过社会保险的职工,需从原单位办理减员,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交至人事处(有原单位的职工必须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3)人事处每月10号之前登陆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减人员申报并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12、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1)济南市本地无需转移接续,只需原单位减员即可;
    (2)社会保险转出至济南市以外的单位,2000年之后在济南缴费的,个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城区花园路2号)办理;
    (3) 济南市以外转入我单位,户口在济南的,个人携带原社保机构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城区花园路2号)办理;济南市以外转入我单位,户口不在济南的,女>40岁,男>50岁,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接收;女≤40岁,男≤50岁,已在济南开户缴费的,带原社保机构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4)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31-88066047。
    13、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
    (1)有卡住院
    持社保卡住院登记→交纳押金→住院治疗→持社保卡出院结算(打印医保发票,结清个人负担)。因未出示社保卡造成无法享受住院报销的,相关损失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2)无卡住院(住院时尚未办理出医保卡的)
    医生开住院证明→职工医保处开无卡证明→持无卡证明住院登记→全额交纳押金→住院治疗→办理出院(出院时已领卡,刷卡结算;出院时未领卡,暂不结算)。未领卡的参保人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和住院证复印件;卡丢失的参保人需携带挂失单复印件和住院证复印件。
    14、本市非定点急症住院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就近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经办单位,经办单位应于参保人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职工医保办办理备案手续。
    15、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现金报销
    (1) 条件和范围
    ①异地安置、常驻外地人员在其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备案后,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办理现金报销。
    ②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济南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保办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后在异地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才能报销。
    ③临时外出期间突发急症的住院费用
    参保人临时外出期间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须及时通知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单位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参保人入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备案,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审核确为急症的方可报销。
    ④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突发急症的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在其长期居住地突发急症在非定点医院就近住院的,须及时通知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单位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参保人入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备案,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审核确为急症的方可报销。
    ⑤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由定点医院转上级医院治疗的住院费用
    由于病情需要,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其定点医院无法医治须转上级医院治疗的,须有其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并通知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市社保局职工医保处备案。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现金报销。
    ⑥在职转退休期间的灰名单住院费用
    在职转退休期间住院的,出院结账时会显示为灰名单,应用医保卡结账,打印医保发票,全额缴费。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报销。
    (2)所需材料
    住院发票原件;明细清单汇总;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医嘱单复印件;出入院记录;医院等级证明;如有血费,须有化验单;灰名单报销的,还需提供医保年限确认表。注:需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的需在报送之前复印,材料一经收取不提供复印业务。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电话:0531-68967250。
    16、职工医保参保人异地备案、注销异地备案
    (1)目前健康未住院的(正在非定点住院的需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联系0531-68967250)。
    (2)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退休后到外地长期居住的,可在异地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单位或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持参保人常驻地暂住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备案表》及时到市社保局账户管理处办理备案。
    (3)需变更或者注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原选定的异地备案医院需超过一年。
    (4)特别说明:一旦做了异地备案手续,社保卡即不能在本市使用。
    17、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申报
    (1)门诊规定病种
    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限心脏、肝、肺、肾、异体骨髓移植);精神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衰竭(非尿毒症期);糖尿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间质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多发性硬化。
    (2)办理流程
    ①申请“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及“结核病”门规病种待遇的,可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济南市传染病医院自行申请。
    受理时间:每月前三个星期的周五上午8:00~11:30(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济南市经十路22029号)门诊第六诊室。
    ②单位申报。网上缴费的单位可通过网上系统申报,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现场申报。
    现场申报:《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并由本人签字,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经办人员填写《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电子报盘专用表格一并报送至市社保局门规申报窗口。
    18、女职工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在复印件上标注联系电话;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用药清单(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户口在省外的,必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19、女职工引、流产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在复印件上标注联系电话(有生育并发症者提供两份);未生育者须提供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我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20、男职工配偶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注联系电话;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用药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21、工伤保险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两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4)认定工伤需提交材料:
    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寸彩照1张(全身或半身照,含受伤部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书;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5)相关材料(存在以下何种情况选择对应的相关材料):
    ①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公安机关证明等);
    ②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
    ③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
    ④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⑦职业病应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⑧安全责任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⑨因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⑩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⑪相关民事赔偿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22、工伤待遇核算
    (1)联系部门: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2)需提交的材料:《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收费票据和费用明细;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
    23、住房公积金缴纳
    (1)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交至人事处;
    (2)已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从原单位办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将第四联《转入单位记账》交至人事处;
    (3)人事处每月提交《济南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核表》和《济南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4、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1)同城转移
    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加盖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职工持转移凭证到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2)异地转移(含电力、济钢、铁路分中心)
    ①转往异地
    办理要件:职工调动证明或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开户证明;加盖原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凭证》;职工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到转出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②异地转入
    办理要件:新单位录用证明;本人公积金明细账单;《济南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一式两份;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③异地转移的,如不进行账户转移,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可提现。
    25、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十路17165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济南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地址:市中区站前路9号)),贷款咨询电话:66602302、66602303。或者咨询建行公积金贷款电话:建设银行经七路支行,0531-87905986。
    26、开具收入证明
    (1)个人提交由部门领导签字的申请;
    (2)出具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模板;
    (3)人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教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填写收入证明模板。
    27、新聘教职工入职手续办理
    (1)填写干部履历表;
    (2)提交入职材料:
    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包括本科、硕士、博士),身份证复印件3份,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英语等级证书、普通话证、计算机等级证等各种证书复印件各1份,科研及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著作、刊物及论文复印件各1份,及其他表彰及荣誉复印件各1份等;1份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实名注册并登录学信网后,自行打印。报告需含有二维验证码和在线验证码);近期2寸免冠彩照2张;有原工作单位者,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采集头像信息;
    (4)办理一卡通:提供本人近期红底或蓝底一寸电子版照片,照片尺寸295*413像素,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28K,照片文件名以“部门-姓名. jpg”命名;
    (5)办理工资卡(交1份身份证复印件到财务处(图书馆一楼));(6)签订就业协议(限应届毕业生,以及仍处于改派期的人员);
    (7)档案转入
    我校存档单位名称:济南市人才服务局,
    转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39号济南市人才服务局档案室;
    (8)办理医保卡(开户单位为济南市的,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提供本人近期白底电子照片(照片尺寸为358*441像素,照片大小要在16K至60K之间,照片保存为JPEG格式,处理完毕的图像不可有变形等其他现象,照片以“身份证号+姓名”命名);
    (9)办理住房公积金(若已交住房公积金,需回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0)户口转入
    户籍迁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派出所(山东协和学院);
    (11)体检
    定点医院:解放军第456医院<济南市无影山路25号>。需空腹体检,体检时告知医生是山东协和学院教师。体检结果交回人事处。
    (12)持人事处开具的入职通知单到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到,附单二交回人事处。
    (13)试用期结束后填写《山东协和学院拟新聘教职工转正申请》。
    28、教职工离职手续办理
    (1)本人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本部门、单位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在辞职信上签署意见,离职人员与本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若离职人员与我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需在辞职信上注明“本人自愿与山东协和学院解除劳动合同”;
    (3)办理离职手续(签署离职表、工作交接表);
    (4)迁出档案、户口、计生、党关系、保险、公积金,注销一卡通;
    (5)财务结算。
    29、教职工岗位调动手续办理
    (1)由本人提出校内调整工作岗位的,需提交调岗申请,并由调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人事处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为调岗人员办理调岗手续,出具调令;
    (3)调岗人员凭调令到调出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到调入部门报到。
    30、引进人才落户
    (1)规定及条件
    ①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含国外留学)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
    ②50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或工人技师资格且缴纳社保的;
    ③45岁以下,初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缴纳社保满2年;
    ④45岁以下,本科、研究生学历且缴纳社保的;
    ⑤40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中专学历,分别缴纳社保满1年、2年。
    (2)申办材料
    ①落户人申请(原件复印件);
    ②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居住证(限3、5条);
    ④社保证明(限2、3、4、5条);
    ⑤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原件复印件);
    ⑥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⑦单位接收证明;
    ⑧登记证复印件;
    ⑨新户籍卡。
    3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规定及条件
    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本市以外生源)毕业生。 
    (2)申办材料
    ①落户人申请;
    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③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且是报道到山东协和学院);
    ④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⑤单位接收证明;
    ⑥登记证复印件;
    ⑦新户籍卡;
    ⑧三方协议(原件复印件)。
    32、新入职教职工劳动合同签订
    (1)新入职教职工试用期结束后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试用期情况鉴定,由本人填写《山东协和学院拟新聘教职工转正申请》交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转正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人事处。
    (2)人事处汇总鉴定结果,提出书面情况汇报,报学校审批;
    (3)视实际情况,人事处到各部门或通知本人到人事处签订合同。
    33、教职工劳动合同续签
    (1)所在部门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教职工进行岗位履行情况鉴定,填写《职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鉴定表》交人事处;
    (2)人事处结合专项考核、年终考核、工作履行情况及招生完成情况(仅限参加招生人员),提出续签意见报学院审批;
    (3)视实际情况,人事处到各部门或通知本人到人事处签订合同。
    34、开具在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离职证明
    (1)本人提交申请,注明需要开具证明类型,以及开具此证明的用途,并保证此证明不做他用,经本部门同意,主要负责人在申请上签署意见。
    (2)对于需要开具离职证明的教职工,若其保险、档案、户口、计生、党关系等其中一项尚未迁出我校,需由本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规定截止日期之前将所有关系迁出。
    (3)由我处认真审查申请人情况后出具相关证明。
    35、人事档案迁入
    (1)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之前与我校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档案由其毕业院校就业部门直接邮寄到济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山东协和学院档案库。
    (2)择业期内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三年之内落实用人单位的):申请与我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由本人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身份证,到济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号窗口本办理二次派遣和档案迁入手续。
    (3)其他人员
    ①外地档案转入学校:向我校提出办理档案调动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现档案所在地的机构全称;人事处开具调档证明;由本人持人事处开具的调档证明到济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号窗口开具调动函;持调档函到现档案所在地将档案提出;持有封条及未拆封的档案到济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号窗口办理档案移交。
    ②市区档案转入学校:本人持《调动审批表》(调入、调出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人事公章)及有封条及未拆封的档案到济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号窗口办理档案移交。
    36、新进教师校外岗前培训
    (1)每年8月到11月,根据高师培训中心工作安排,组织新聘教师报名参与校外岗前培训;
    (2)报名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表》,各部门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后,汇总《高等学校教师岗前教训报名表》,将汇总表和培训费一齐报人事处;
    (3)人事处汇总全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教训报名表》和培训费,报高师中心;
    (4)参加培训人员按照高师中心公布的时间、地点参加岗前培训;
    (5)培训结束后,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考试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综合》3个科目,符合相关条件者可免试《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
    (6)考试合格者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不及格者可在本年参加该科目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新报名参加岗前培训并考试。
    3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1)人事处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下认定通知;
    (2)申请人员在通知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在规定时间上交教师资格证认定相关材料;
    (3)人事处根据高师要求在网报系统中审核申报人员信息,确保网报信息准确无误;
    (4)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要求正反面复印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④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或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要求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⑥《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⑦《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要求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⑨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要求与贴在申请表、体检表及网上上报的照片一致
    ⑩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如材料不全需提供本科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为师范专业
    ⑪  免除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证明材料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⑫民办高校教师需提交合同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任教证明、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人事代理证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加盖人事代理部门的公章)
   ⑬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⑭《诚信承诺书》
  (5)组织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6)人事处对申请人员进行信息审查,生成数据,将表格上报省教育厅;
  (7)按省教育厅要求,报送认定相关材料,并办理证书相关事宜;
  (8)人事处通知领取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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