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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还服务
图书馆 2017-05-22 08:41:58 浏览23219次

一、我院教职工一次可借书15册,学生一次可借书4册,特殊需要须经馆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学生借期为30天,教师职工为60天。读者必须按规定期限还书。如需继续使用,允许续借一次,续借时间为30天。超期不还者,将按规定罚款。
三、读者借书应按规定在总服务处办理手续。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校园卡”照片,做到人、书、卡一致;手续办妥后从监测仪间出库。如不办手续,监测仪发出报警信号,将按窃书行为处理。
四、读者办理借书手续前,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散页、污染、破损等情况。发现问题,须向工作人员说明,工作人员应将实际情况记录清楚,以分清责任。否则,在还书时发现有污损情况,借书者将按规定承担赔罚款责任。图书借出后,借书人要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撕页、折叠、污染、揉皱、圈画,否则将按规定处以罚款。读者对所借图书要妥善保存,丢失图书将按规定予以赔款。
五、读者还书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看还书期限是否超期;对图书内外进行仔细检查,检查无误后当面与读者办清还书手续。如因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还,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对违规读者执行罚款规定:
1、超期不还,自到期之日起,按每本每天2角罚款。
2、损坏图书,视被损坏程度处以书价的部分或全价罚款。被损坏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读者不得索要。
3、丢失图书,可用同种书(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相同)补偿,但要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如买不到同种书,将按规定赔款;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10倍赔款;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2-4倍赔款;成套书或多卷册书丢失其中1册或几册按全套书价赔偿。
4、盗窃图书,按书价的5倍罚款,除没收图书外,并会同所在的学院和学生处(是团员的还要会同团委)给予纪律处分。
对以上违规读者,由借书处扣押其“校园卡”,开具《赔偿罚款通知单》,交纳罚款,凭罚款收据返还“校园卡”,恢复借书权利。拒交罚款者,停止其借书权利。
七、工具书库及外文艺术库图书只提供在室内查阅服务,概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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