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财〔2016〕4号
为加强学校财会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会档案管理水平,健全财会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会档案的范围及内容
学校财务处的财会档案包括会计档案和综合财务档案两部分。
(一)会计档案
按照学校的档案管理规定,财务处只保管当年和上一年度的会计档案,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以及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财务会计软件。打印出的账簿、凭证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真实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资料和证据,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使用价值。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财务综合档案是指财务处收到的上级来文、以及以学校文头起草的各种财务文件、综合类文件等。
1.文件类:上级来文、学校文件、财务处文件。
2.其它类:处内通知、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请示报告、批复及传真。
二、财会档案的管理及归档
(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装订成册,编制财会档案保管清册,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满两年后,统一负责将财会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二)每年形成的财务综合档案,应由财务处依次进行案卷整理、编页号。对于各类文件的原件学校档案室已有归档,财务处也要进行整理排序,备部门内查阅。
三、财会档案的保管利用
(一)财务处自行保管期内的各类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有效利用。
(二)财务处档案存放处必须安全,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温、防虫、防尘等工作,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财务处要建立财会档案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四)建立健全财会档案借阅、复印登记制度。当年的财会档案和一年以上的财会档案一律由专人负责查阅。保管人应建立档案查阅、复印、登记清册,及时登记查阅或复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日期、查阅内容、用途、归还日期等。财会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处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作任何记录、符号和标记,更不准涂画、拆封、抽换或涂改。
四、财会档案销毁
(一)保管期满的财会档案,由学校档案室会同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财会档案销毁目录,单位负责人在财会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二)销毁财会档案时,应由学校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派人员监销,监销人必须对销毁档案进行清点核实,严格履行职责,到指定地点销毁。销毁后,应当在财会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和外事活动的有关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会档案,应当在财会档案销毁清册和财会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五、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
财会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财会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表:
附件1:财会类档案保管期限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