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办好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规范管理,保证孵化中心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中心是学生的创业管理服务机构,规范在校大学生创业经营行为,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中心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所在三个自然年之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中心由学校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第四条 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中心的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中心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中心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进出和组织创业活动工作;
5.负责孵化中心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
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开展,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成立“创业导师团”,对政策、管理、信息、风险、金融、市场、财务等方面可以对创业学团队进行“一对一”的及时、有效指导;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审核
第五条 报名及评审
1.山东协和学院在校及毕业一自然年内的有创业项目的学生均可参与创业团队申报,采取学生个体或团队申报的方式。创业团队的申报每年进行1次,设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2.报名学生或团队需提交《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孵化中心组织成立“创业导师团”,按照学生提供的孵化中心入驻申请表,分学科、分专业、分类型进行项目审核,评审符合学校界定的创业团队并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入驻团队。
第六条 评审条件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无记过以上处分,参加过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或参加过校内创业竞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禁止经营产生油烟、污染、噪音等项目;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七条 入驻条件
1.符合学校创业团队评审条件规定并经“创业导师团”审核确认;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创业团队入驻孵化中心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5.创业团队应有固定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 入驻程序
1.经评审通过后,团队成员学习孵化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2.创业团队与山东协和学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3.团队正式入驻孵化中心开展创业活动。
第五章 孵化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孵化中心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3.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孵化中心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创业团队在孵化中心内举行活动,需提前三天到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
3.各团队在孵化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中心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创业导师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参加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举办的校级创业大赛并获得前三名的创业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2.对于后期运转良好,经学校考核评审为优秀的创业团队,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孵化中心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2.孵化中心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3.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根据值日排班表完成公共区域值日任务;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
2.考核程序
(1)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孵化中心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后,未按要求在孵化中心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9)孵化期结束后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者。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中心依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优秀创业团队,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2.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中心。
第七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退出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中心为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在孵化中心进行孵化,两年期满后,运营状况良好,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退出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或由学校积极推荐,进入社会各类创业孵化中心孵化。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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