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处(室):
现将《公务招待暂行管理办法》印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山东协和学院
2014年5月26日
公务招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学校公务招待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学单位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招待,是指承办会议、组织活动、接受检查调研、接待校外来访等需要学校安排就餐等事宜。
第四条 公务招待坚持务实节俭、周到热情、严格程序、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需要安排招待的,承办单位填写《公务招待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审签后,送党政办公室,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协调安排。公务招待具体事宜,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六条 临时增加的公务招待,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承办单位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条 公务招待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安排。需在校外安排的,由承办单位报经校主要领导审批。需要安排住宿的,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招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招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公务招待原则上不用酒、不劝酒,不提供香烟。
第十条 公务招待的出行活动集中安排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山东协和学院公务招待审批单
附件1:山东协和学院公务招待审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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