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综〔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收文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办文效率,促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收文管理,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文秘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文的分类
第三条 收文的分类
1.中央文件:主要指中共中央及直属各部委党群部门下发的文件。包括中发、中办发等字号。
2.中共山东省委文件:主要指中共山东省委及各直属厅局党群部门下发的文件。包括鲁发、鲁委、鲁办发、鲁厅字、鲁组发等字号。
3.主管部门文件:主要指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济南市教育局党委、济南市教育局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等。包括鲁高工委、鲁高工委通字、鲁教厅办字、鲁统电、鲁教安字、鲁教师处函、济教安函、济教办字等字号。
4.其他文件
(1)通讯信息。主要指上级部门制发的各类通讯和交流信息。包括工作交流、工作信息、人才交流、高校信息等。
(2)其他不相隶属部门来函。
(3)各类参考资料。主要指学校征订的各种内部参考资料和刊物。
第三章 文件筛选
第四条 文件筛选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文秘科负责。文件筛选的原则是通过文件层次划分,尽量减少领导阅文量,提高阅读文件精度。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对文件进行审定,提出拟办意见,由文秘科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处理。
第五条 根据文件内容与学校工作关系的紧密程度对文件划分以下层次:
(一)阅知文件
主要指上级下发的关联全局性工作,需要有关范围领导阅读并领会文件精神的指令性文件。
(二)拟办文件
主要指上级下发的有明确针对性和时限性,需要形成办理结果并进行反馈的文件。该类文件属于只需要分管校领导批示、有关处(室)具体办理的事务性文件。
(三)参阅文件
主要指与学校工作没有直接联系,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诸多方面的参考性文件和材料,是作为参阅资料供校领导选择性阅读的文件。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党政办公室文秘科的收文人员,对来文逐件清点,重要文件逐页查点,对紧急公文还应注明签收时间。校内人员外出开会、学习交流带回的文件,应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
(二)公文签收后应认真进行登记,填制文件处理签,将收文编号、收文日期、页数、来文单位、发文字号、公文名称、内容概要及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承办结果等逐项登记清楚,以便查询。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处理登记的公文,承办部门不予办理。
(三)文件签收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送相关分管领导阅示,根据领导的批示再将公文分送至承办部门。
(四)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及时说明。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反馈交办人员并说明理由。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六)呈送领导或者交承办部门处理的来文,文秘科负责催办,做到紧急来文跟踪催办,重要来文重点催办,一般来文定期催办。
第五章 文件的归档
第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学校档案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规定中若有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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