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学校公务接待活动,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接待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原则,做到对口接待,分级管理,热情周到,节约开支。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章 接待工作程序
第三条 校党政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接到上级机关或兄弟院校的公函或电话时,问清检查工作或来访的单位、时间、车次、航班、人数、职务、来访意图及要求、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四条 向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安排好接待或工作汇报的地点、时间、程序、参加人员、汇报内容,准备好书面汇报视频材料。
第五条 提前安排食宿,订购返程车(机)票,安排接送车辆和接站人员。食宿安排见第五章接待安排、食宿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安排校领导接待、接见(凡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相关职能部门须提前一天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并附接待地点、时间、被接待人情况,需解决的问题等文字材料;办公室请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安排校领导出面接待),了解来访者对活动日程安排的意见。
第七条 接待到校来宾。如是会议召开,则提前一天布置会议室(材料摆放、会标、横幅、欢迎牌、座次牌、座次安排表、签到台指示牌、矿泉水和茶水服务、笔、笔记本、电脑及多媒体设备、音响和话筒设备、会场片划分、会场清洁、礼仪、热毛巾、工作证等);如是学校参观,则提前做好校园宣传工作,原则上采用电子屏幕。欢迎牌、宣传展板、照相、摄像、新闻报道、合影留念、接待新闻记者等。设置参观路线,安排已定本校人员陪同及随从服务。
第八条 来宾离开学校。安排校领导或相关人员前往送行。确定欢送人员名单、做好摄影、录像等宣传工作。
第九条 接待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做好接待记录,并整理、保存好有关活动资料。上级领导和来宾题词、留言,纪念品由办公室登记保存。
第四章 接待工作范围
第十条 接待范围:
(一)上级党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来校检查指导人员;
(二)兄弟院校来访人员;
(三)海外、港澳台来访人员;
(四)学校主办各类活动的校外参会人员;
(五)学校领导交办接待的客人。
第五章 接待安排、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接待安排
1.上级机关正处以上、兄弟院校正职领导干部来学校、院长接待并陪同考察,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陪同,院长、分管院长及相关部门领导陪餐。
2.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副职领导干部来我校,由分管院领导接见,有关部门陪同,确有必要由院长接见或陪餐的,有关部门要事前说明理由。
3.兄弟院校中层及以下人员来学校,以及属于二级接待范围的,原则上由对口部门领导接待,无特殊理由,校级领导不接见和陪餐。
4.与我院联合办学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专家、教授来我院,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接见并陪餐;对我校办学有较大贡献的,可由校长会见或陪餐。
5.与国外联合办学的院校校级领导来我校,由院长接见、会谈,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陪同;国外院校的部门负责人、地区代表来我校,由分管院领导接见、会谈,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确有必要院长出面的,有关部门要事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就餐标准及要求
公务招待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餐。需要在校外安排的,由承办单位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需要住宿的,承办单位应提前报告经批准后,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招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招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就餐程序
承办单位填写《公务招待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审签后,送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准,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协调安排。公务招待具体事宜,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
凡因公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协议酒店,厅(局)以上宾客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接待费用的结算及报销
第十五条 校内就餐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底总务处将就餐情况汇总后,到学校办公室结算。
第十六条 校外就餐、住宿,经办人须持《公务招待审批单》和主要陪同人员签字的用餐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凡没有经过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主要陪同人员自理。
第七章 接待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接待工作关系到学校的整体形象,关系到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因此,接待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周到的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接待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提高标准或增加陪同人员。
第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实行经费审批院长负责制。每学期对各部门的接待工作及其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协和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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