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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党政办公室 2014-04-25 10:41:32 浏览4952次

 

党政办〔201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车勤人员节约、爱车、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更好的为教学和师生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校车的管理、使用、保养、修理、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等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权责单位

(一)学校车管科为车辆调度部门。

(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车辆调配管理部门为学校车管科。

第五条  学校对公务车辆实行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驾驶员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检查、安全行驶、保洁维护等责任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授权车管科科长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为学校公务专用,主要保障学校领导、学校重大外事、外联活动、学校聘请学者、专家迎来送往的用车需要。

第七条  学校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维护制度。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其他人员驾驶学校车辆。驾驶员要经常检查所负责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所有证件齐全。

第八条  车管科科长必须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服务等内容的培训学习;定期对所有车辆车况、驾驶员遵章服务等进行检查,督促整改;负责报销车辆油料消耗、过路过桥、维修养护等费用。

第九条  保卫处要认真落实车辆放行制度,没有派车手续,或校领导指示,一律不予放行,并及时做好车辆离校、返回时间登记。

第十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或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章 车辆派遣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车辆的条件

一、公务用车

(一)学校校级领导开会、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

(二)来学校检查工作的省、市、区政府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如有需要尽量安排车辆接送;

(三)相关部门负责人受院长委派因短途外出,其他教职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而必须使用校车的情况下,可酌情批准派车;

二、通勤用车

(一)教职工上下班班车为通勤用车,班车必须按照固定的路线及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绕道或停车;

(二)学校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的;

三、非因公用车

(一)师生员工因重病急诊需及时送医院治疗的不必填写用车申请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直接派车。

(二)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

第十二条  派车权限

()济南市内及市外的用车申请,需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上报校办,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省外、长途或一天以上的用车申请,需分管部门的相关校领导签字,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教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派遣,由学院车管科直接调度。

第十三条  用车调度程序

1.为了合理地安排车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公务用车实行提前预约制度。

2.学校各部门、单位因公务需要用车时,一般应在前一天下午1630分前与车管科联系,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写明去向和用车事由;中途不允许改变行车路线;改变行车路线的,出勤驾驶员有权拒绝。

3.《用车申请单》须经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交车管科科长派车(经车管科科长核实不具备用车条件时,由车管科科长与审核领导联系后,再决定是否派车)。

4.车管科科长凭院领导批准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等情况安排车辆。

5.如遇用车冲突,则应在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学校重大活动用车及接待任务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公务缓急,由车管科科长与申请部门协商解决。

6.用车时间、地点相近的,车管科科长安排车辆时要尽可能合车。

7.车管科科长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驾驶员回校在派车单上填写好出车车况、出车时间、收车时间、里程数后交回车管科科长备案。

8.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用车申请人可先向党政办公室主任请示,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与车管科科长联系,在满足正常用车前提下可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手续。

9.遇特殊情况,学校领导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应及时向车管科科长报告出车情况和路线。

第十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必须凭出车单出车,否则视为驾驶员违规行车。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的各种车辆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档案室保管,不得遗失,如驾驶员离职时必须办理该车移交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移交。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  学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要经常检查所负责的车辆的各种证件之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负有爱护、保养车辆及注意车辆防盗防损的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出车或收车时,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水、电、油),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驾驶员应在当日的《用车申请单》上说明情况,并立即报告车管科科长办理修缮事宜。

第十八条  车辆应妥善停放于指定车位,不得随处停放。

第十九条  车管科科长需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税单等行车必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维修记录,用车记录等;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由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为便于车辆维修与保养,经车管科科长、分管领导核准后,可选定一至二家定点修车厂负责学校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车辆遇有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查明情况、落实责任并报批维修。维修需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管科科长核准后方能进行,重大检修项目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路途故障就近修理的,事后需及时按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应在选定的固定加油站加油。固定加油站由车管科科长、分管领导核准后选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固定加油站加油的,驾驶员要事先向车管科科长说明。

第二十三条  如遇雨、雪天气,驾驶员应充分了解天气情况,在保证乘车人员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行驶。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学习安全、技术等有关规章、规程,做到遵章、守纪、守法。做到不违章、无责任事故,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准时出车,提前合理确定行驶路线、准确了解路况信息,做到安全、及时、节能、舒适。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手机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开机状态,做到即呼即应,不得贻误工作;因病、因事不能执行出车任务者,必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爱护车辆和随车公物,自觉节约能源;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座舱无异味,备厢无杂物,做到服务热情、礼貌、周到、细致、优良。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按规定对本人所驾车辆进行常规维护、保养;保证随车证件、工具、备件齐全;保障车况良好,杜绝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避免疲劳驾驶、超负荷行驶和开快车,确保人车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油料、停车、过路、过桥等费用报销,必须与所承担任务相符。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必须持有车管科科长出具的派车单,并以该派车单为核销过路、过桥、停车、油料等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或完成任务后必须在驾驶员值班室待命;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车管科科长安排驾驶员值班,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必须   做到随叫随到。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未经调度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违规行车,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自负;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全年无行车责任事故,奖励500元。

第六章 肇事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若肇事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事故损失500元以下罚款100元;事故损失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2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事故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300元,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学校视情况要求责任驾驶员按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累计2次警告处分,学院将对责任驾驶员予以辞退。

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驾驶员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附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即刻与办公室及车管科科长联络,学校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校内限速5KM/小时,院内禁止鸣笛,因超速造成的学生及其他人员安全事故,驾驶者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若发生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项违规、肇事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第七章  保险与年检

第四十二条  学校车辆的投保作业统一由车管科科长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车辆年度检验应由车管科科长会同责任驾驶员负责。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以前制度相冲突,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涉及内容,依据前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和监督执行。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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