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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2019-04-22 10:01:05 浏览944次

  为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开放项目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协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仪器管理员为仪器设备的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二、仪器管理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三、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确保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四、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拆改,须经院系(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仪器设备领用人需保管好各自领用的设备,维护其正常运行,不得私自外借。确有需要外借使用的,借用单位应提交借用申请,并有借用部门领导审批。借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使用仪器设备,并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时按要求做好登记,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

  六、申请调拨的仪器需要说明调拨原因,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方可调拨。

  七、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教学单位以外及校外出借,确有需要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八 仪器设备管理人调岗或离职前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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