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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2019-04-22 09:59:31 浏览911次

  为加强我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动物是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必备条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媒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要做到“计划采购,计划供应,满足需要”,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二、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动物质量。

  三、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由中心负责。

  四、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验动物采购、供应、回收工作,做好术后实验动物护理及大动物重复利用的协调工作。

  五、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为科研提供服务。

  六、负责饲养笼具及辅助设备的采购、维护、维修工作。

  七、加强实验动物卫生防疫,防止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生、传播、蔓延。

  八、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甄选具有医学实验动物供应资质的单位采购,确保实验教学的需要。

  九、一般物品、饲料及实验动物(含实验用动物)的采购,根据实验教学计划提前购买。

  十、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以身作则、节约开支、避免浪费。

  十一、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人)须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提出下学期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计划应写明使用方向、使用项目、使用日期,并提出对实验动物品种、规格、性别、年龄、数量的要求。做科研有特殊要求或需用量大者,须提前一年提出详细计划。

  十二、根据各单位(人)实验动物使用计划,保质保量供应,确保科研、教学需要。实验动物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发放、出售实验动物和外借实验动物饲育用具。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需取材的单位(人),中心应协助宰杀,按教学、科研要求取材。实验结束,中心及时按领取数(包括处死的残体)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十四、中心负责将回收的实验动物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十五、中心处置回收的实验动物应有二人在场。处置人员对处置数要进行查验、记录。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死亡、回收的实验动物,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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