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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19-04-22 09:58:55 浏览851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项实验需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二、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制度,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

  三、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震动、噪音、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放射线物质及有关设备,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领用时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电、加热器具时,需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电器设备按相关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严禁明火取暖及私自改装线路。

  五、定期排查实验室水管、水龙头、水池是否存在损坏、漏水情况,雨季重点排查实验楼顶层防水情况,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防盗意识,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应检查实验室门窗、水电关闭情况,确认完毕后锁好实验楼门再离开。

  七、实验室发生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及大型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需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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