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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危险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3 11:15:09 浏览79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保管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9大类化学危险品;本规定所指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范围内的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凡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爆炸、失火、人身伤害、环境污染或危险品流失等后果的,将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和第445号令所颁布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归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院长、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为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的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供应、统一回收销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供应主管部门;保卫处对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负有监管职责;二级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向职能部门签订《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三章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

  第七条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制度。各使用单位在每学期末前编报下一学期的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计划、统一采购。各单位编报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的用量采购,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八条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专人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部同意方可接收、转让或赠送,但接受转让或赠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四章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第九条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仓库保管员应为学校的正式职工,且要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同时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熟悉各种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措施。

  第十条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无标签的,一律不准入库。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应实行日记月结,季度对帐和年度清查制度。账簿登记要准确及时,每学期末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报表,送学校保卫部备案。

  第十二条 危险品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记账、双人运输、双把锁头的制度。剧毒化学品要设专门保险柜存放。

  第十三条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有四防条件(即防燃、防爆、防盗、防变质),并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安全防范因素。危险品库房要远离教学、生活等设施,独立建筑,安装防盗设施。并根据其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防湿等安全设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根据消防条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记。相互之间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氢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分室存放,氧气钢瓶严禁与油脂类接触;氯气与氨气及氢气提货过程中严禁混装,以免混合发生爆炸。

  第十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当在阴凉通的地方存放。

  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五章 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验项目的需求,精确计算每一次实验中各种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原则上随用随领。 领取要适量,即以一次实验用完为准。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与仓库办理寄存手续,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指定专人领取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并在领取时指定专门安全员陪同。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不得存放在使用单位过夜,确因工作需要留置的,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购置保险柜存放。任何人不准私自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园或带回家保存。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不允许单独操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实验设计、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完整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安全员及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控,保卫处要定期抽查。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渣、废液实验室主任必须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无害化处理;确实处理不了的,应全部收集、密封并做好标记(注明化学品名称),交化学危险品仓库集中保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统一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后的原包装容器和使用剧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渣、废液(收集、密封、标记)应全部交回化学危险品仓库集中保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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