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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3 11:10:31 浏览461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协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管理直到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实行项目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实行院、使用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总账的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负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和实物总账的管理。使用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建账工作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各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技能的人员兼任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作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及时把本单位的资产变动情况反馈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由学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单位有使用权和相应的管理权。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意识,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服从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一般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共10大类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内。

第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

一)凡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总价超过800元的成批设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一般仪器设备。

(二)凡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而为仪器设备配套专用仪器、仪表,均属仪器附件或专用配件。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1.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配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3.国家教委统管的单价或成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40万元的仪器设备。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申报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经济效益预测、单位领导审批件等内容。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加强管理,记入固定资产管理账,建账、建卡项目准确并与实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实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制度。凡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应按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配备仪器设备时应依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或建设方案,经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主管部门)同意,按学院有关程序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实行项目立项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必须列入计划。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以下程序执行。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院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院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为提高经费投资效益,保护学院利益,保证项目质量,避免“暗箱”操作,增加仪器设备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大型和批量大的设备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由于计划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批报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五条 所有增加的仪器设备(包括购置、调入、自制、捐赠等)均需经过验收、入库、报账手续。

1.验收 零星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二人以上验收。招标项目的仪器设备由采购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部门(三人以上)共同验收。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应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会同原申请购置人员共同验收。

验收基本要求(按合同进行详细核对):

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

2)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进行校验。

4)计量仪器设备,应具备计量认证合格标志,鉴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自制仪器设备,按自制前提出的技术指标验收。

6)使用部门同时记录下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厂家、出厂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等。

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时,各栏目内容要详细、准确,该单一式四份,采购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部门、档案室各一份。一切凭证、报表、清册、账本都应妥善保存。凭证应按年度、类别、顺序号装订,以便查对,不得自行销毁。

2.入库 新增的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需在一周内根据验收的结果,将数据信息传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数据库。其程序是:首先各部门凭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打印签字,经手人和领用人签字后(一份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入库凭证,一份由使用单位保存,一份报送财务处),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固定资产验收单不能由他人代替填写,填写核对完毕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留存。最后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固定资产卡片”,使用人将填写好的卡片标签贴于对应设备上,主管部门随时检查落实。

3.报账 经办人员凭购置发票、验收单、验收入库单,按财务报销程序在财务处报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树立资产的安全、完整意识,服从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实验技术研发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因工作变动时,本人和单位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由所在单位出具仪器设备移交完毕的证明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卡管理工作,做到账、物、卡相符;协助本单位及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震、防锈、防腐蚀等工作,以保证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贵重仪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标定,确保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九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仪器设备和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都要建账、建卡,统一编号,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条 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要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严格的运行操作程序和使用运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互相借用,应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单独使用。由于协作项目需要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贵重仪器设备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除满足学院教学科研需要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鼓励开展校际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共用及对外服务,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管理失误或操作不当等,应视责任大小和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点、造册、上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处置。

第二十六条 校内本单位内部各办公室、教室之间的仪器设备变动,由该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写调拨单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校内跨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双方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填写调拨单后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维护等制度,并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过程中要明确管理和使用人员责任,将其工作业绩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同时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对长期使用效益低的仪器设备实行责任追究。要追究因仪器设备规划、申报、论证、购置不妥,造成严重浪费的领导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低的责任。对效益低的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整。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条 确定已丧失效能的仪器设备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较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实使用又不易改制它用的,失去使用价值的。

对拟作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原价在5万元以上的填写五份),由使用单位签署意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方可报废。此后再通知财务处注销账目(报废鉴定表批准后,报废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作为账务处理凭据)。凡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回会同财务处作价处理,收入上交学院,作为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报损的设备,使用单位要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做出技术鉴定;发现丢失,立即向院保卫处报告,组织三人以上审查小组,并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送交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经过半年仍未解决的,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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