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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3 11:09:22 浏览50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工作参与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验收;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
  3.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方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 学校每年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维修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常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实验室管理科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审批。

  第六条 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山东协和学院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八条 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好设备维修管理关,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

2.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山东协和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实验室管理科。经审批后,由维修人员组织力量给予维修。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4.仪器设备需要外协维修时,应由维修人员检查核实确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送外维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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