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护理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山东协和学院)网站! 站内搜索
校级制度
主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制度
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3 11:08:40 浏览58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我校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学校实验室物品管理的归口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实验室物品的计划审核和具体采购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要由专人负责,采购、验收、保管人员分工要明确,验收人不能同时做采购人,保管人不能兼做采购人。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

第四条 低值品是指单价构不成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工具量具等;易耗品是指在教学实验活动中所需要的材料、玻璃器皿、元器件、试剂、维修配件等。

第五条 物品的供应范围为我校教学实验所需的各种物品。对于其他单位或特殊情况的需要,须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审批的报告,或者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办理交费后方可供应。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各实验室在学期末编制下学期购置计划,一式两份,由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主任)签字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所报计划,应详细填写“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易耗材料购置申请单”。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班级、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需用时间、参考价格等。

第八条 需要单独加工的物品,附有加工图纸;对专业性强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物品计划,要提供生产厂家。

第四章 物品的采购与供应

  第九条 物品的采购一般应在两人以上,对专业性强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应协同实验人员一起采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物品的运输和经费的结算。未经同意所采购的物品,不予办理报销。

第十条 在本市购买物品时,一般使用转账支票,所用资金不要超过支票的限额,要做到收据、支票、物品相互一致。

第十一条 在购买物品的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纪守法,做到及时入库验收,及时报账。

第十二条 在物品的运输中,要提高安全意识,特别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物品的损失。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要按计划落实采购任务,保证实验室物品的及时供应,因供应不及时影响教学工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对所供应的物品,要认真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五章 物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物品要根据凭证经查点验收后入库,点验中要严格检查质量、数量、重量及尺寸大小,登记入账。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较差或与凭证不符等情况后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库存物品要每月进行抽查盘点,学期末逐项详细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账物不符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要设相对稳定的物品兼职管理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物品领用、保管、记账、发放、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中心)要建立实验室低值耐用品领用登记账,每学期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对一次账、物确保账物相符;建立易耗品领用使用登记账,学期结束后核查一次使用情况,确保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 物品的使用与存放要严格按《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采取安全措施,详细记录使用数量,保证实验室及人员的安全,特别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溶液,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协和首页 | 中心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山东济南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郭店校区)邮编:250109
山东济南历城区遥墙镇(遥墙校区)邮编:250107
版权所有©山东协和学院 鲁ICP备11018403号-1   鲁公网安备370112020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