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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3 11:07:47 浏览657次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的借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可考虑借出。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一律不得借出。

  第三条 校内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人出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用依据,经实验室(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外借,借方凭单位公函、征得仪器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借用仪器的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五条 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向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大型仪器设备(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外借,需向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请示,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租金,原则上按每天收取仪器原价的1%-5%计算(校内借用不得收费),收取的费用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实验室设备维护费账户。

第七条 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含15天),确属需要延长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条 由于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并通过学校主管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外借办理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借用双方应对借用仪器设备的技术完好状况认真检查。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赔偿办法参照《山东协和学院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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