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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3 11:06:26 浏览46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完整、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严肃认真的追查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第四条 凡属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的,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不报者或隐瞒真相的,应加重处罚。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按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3.使用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4.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

  5.将仪器设备器材擅自挪做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未经允许动用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的。

  7.工作不负责任,如指导教师指导不及时或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

  第六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经过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失。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5.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破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4.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5.发生事故后积极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及器械损坏、丢失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1.损坏或丢失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现价计算。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陈旧仪器设备、器材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第九条 对于电视机、照相机等可用于日常生活的设备物资,由责任者按原价赔偿或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十条 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视其情节按原价的10%-40%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器材局部器件丢失或损坏,如能重新修复,使仪器恢复原来性能,可按修理费的10-15%赔偿。

  第十二条 较贵重仪器设备、器材损坏造成完全报废者,视其责任原因情节,按原价15-30%赔偿。

  第十三条 凡属多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共同分担赔偿。

  第十四条 对于借用学校仪器设备、器材使用的教师,在调离、退休时,应当退回学院而没有交回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五条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的,要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系领导、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由学院组成调查组共同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在实验课中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查不到人时,由实验小组或实验大组以及全班负责承担赔偿费。

  第十七条 凡在实验课后不及时清查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时,由指导教师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凡在实验课前不认真交接,而在课中发现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时,由指导教师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凡在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不认真与指导教师或学生认真执行交接工作,而过后发现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时,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及办法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在50元以上,由实验室审批、处理;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在50-100元之间,由实验室、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处理;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在100元以上,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交校主管部门审批处理;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在1000元以上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填写赔偿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实验室(中心)、二级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一份),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赔偿费由归口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可一次或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半年。职工由归口单位直接收款,学生由实验室专管人员负责收款,半年一次性统计交学校财务处。

  如拖欠不还,二个月后可从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如学生在校期间无力偿还,经学校批准后,毕业工作后偿还。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费参照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上交财务处,用于维修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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