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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17-04-22 15:51:24 浏览77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实验室环境,向社会和学生全面开放。

第二章 形式与类型

第三条 实验室向社会开放采取以二级学院(中心)为主,学校备案的形式,利用实验室现有条件,对外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技术咨询等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向校内学生开放采取立项管理的形式,利用实验室条件,根据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为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类型分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型三种类型。

1.科研型开放是指学生直接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的开放。通过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科技活动型开放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设计大赛项目,主要面向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的开放。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3.自选实验型开放是指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项目和教师拟定的开放实验项目,主要面向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开放。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选择,以及实验和实验研究报告。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中心主任)直接领导与组织本院(中心)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每年暂定15万元(其中10万为开放经费,5万为开放成果奖励经费),由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

第八条 实验开放专项经费的分配,按项目与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数(50-100元/学生)计算,其中文理50元/学生,工科100元/学生。

第九条 实验开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耗材费、指导教师开放津贴,以及与实验室开放相关的其它费用,专项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统筹。

第十条 学校对内的各种开放实验,均须提出立项建议书和项目申请书,通过立项纳入学校开放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的开放实验,须首先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开放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保证质量,每个开放项目参加学生不能超过10人,每位指导教师每学年不能同时指导3个以上的项目。参加开放的学生,各门主课成绩须达到良好以上,或单门课程特别优秀的,才有资格报名。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初向全校征集开放项目,以二级学院(中心)为单位收集上报立项建议书,经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批准后,由各二级学院(中心)组织学生报名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开放单位每学年结束前四周,学校对开放实验的情况进行验收,各开放项目要按验收报告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奖惩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两年对实验室开放取得的成果进行一次评奖,对取得成果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对指导教师设立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待遇等同于校级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奖);对学生设立校级“优秀实验室开放科技活动奖”,学校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创收,学校与二级学院的分配比例(扣除成本)为:70%归二级学院(中心)作为奖酬金,包括管理费用,实验室人员劳务费用等;30%上交学校作为实验室建设基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发展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实验开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适当方式追回项目经费,并向全校通报。

1.弄虚作假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2.项目拖延,不能按期完成的;

3.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监督与审计

4.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院(中心)可按照学校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开放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协和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立项建议书.doc
附件2: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开放实验项目立项申请书.doc
附件3: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开放实验项目验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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