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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2017-04-22 14:57:22 浏览26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践育人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等 3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7〕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制定示范中心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指导做好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评估和检查工作。
(三)指导示范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监管示范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
(四)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示范中心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示范中心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教务、人事、财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质量评估中心等部门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主任由校外专家担任,委员由 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示范中心等学校人员不超过 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届,原则上连续 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校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所有教学资9192源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 5 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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