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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教学任务安排与排课管理暂行办法 | |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组织,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授课资格的审核
各教研室在安排教学任务前,必须对授课教师进行任课资格审核:
(一)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必须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即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通过岗前培训)。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其所在教研室须配备指导教师,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和从教能力培养。
(二)外聘教师必须符合学校关于外聘教师的相关规定,并履行聘用手续。
二、确定教师教学任务的原则
(一) 为保证课程建设质量,各教研室应明确每名教师所担任课程的方向。原则上每名教师主讲1—2门专业主干课,另外可以讲授1—2门与该方向相关的选修课,提倡组内循环教学,通过多次循环掌握全教研室所有课程。跨系部开设公共课的授课教师,应尽可能固定其授课专业。
(二)为确保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安排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量要适度。每名教师每学期担任课程以不超过2——3门为宜。
(三)课程开设教研室作为课程管理的基本单位,应统筹协调全组具有相关课程教学资格和教学能力教师的使用。本教研室现有师资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必须外聘师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外聘手续,凡校内师资可以满足教学需要时,一律不允许外聘教师。
三、教学任务的安排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要求一般在每学期第十周,对基础部下达编制下学期开课任务书的任务。
(二)各教研室依据各二级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编制下学期本教研室各专业、各年级开课任务书,于第十三周由办公室反送各二级学院。
(三)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地点,学院。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对拒不同意教研室教学任务安排又无客观理由,联同教学任务,送基础部协调处理。
四、课程表编排的管理
(一) 我校采用二级学院排课方法,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前1——2周向基础部下达排课结果。各任课教师按照教学任务对排课结果中的班级、课程、教室等内容进行审核。如有差错,及时向教务员反应,并有教务员反馈给二级学院进行修正调整。基础部不允许教师个人干扰二级学院教务员排课,二级学院也不接受个人调课意见。
(二)每周三下午为基础部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排课。
(三) 在不违背教学规律,且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个人或家庭确有困难,需要特殊安排授课时间的老师,应予以照顾。但坚决不允许我部教师因在外兼课或从事其他职业而影响我校教学安排。
五、严格执行课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
(一)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按程序由教务员上报审批。
(二) 严格执行学校调停课规定。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学校调课率作为对学校教学秩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调课率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根据学校要求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调停课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开学第一周或新生上课第一周一般不调停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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