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系统2023年秋季学期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提高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实效性,现将开展2023-2024学年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测评范围
第一阶段:8月29日8:00至9月8日 20:00,测评范围:2023级新生。
第二阶段:9月4日8:00至9月15日20:00,测评范围:2022级及其他在校学生。
二、测评内容
测评量表:90项症状清单(SCL-90)量表、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量表(UPI)
三、测评流程
通过手机移动端,扫描二维码进入测评。
完成前两个问卷内容测评:1.90项症状清单(SCL-90),2.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量表(UPI)。
为确保测评结果的有效性,教育学生在测评过程中要认真、实事求是作答,禁止代替作答,心理测评无对错之分,仅作了解心理健康状况。
四、结果反馈
(一)结果反馈:9月9日-9月24日
(二)建立档案:依据测评结果,各学院建立心理健康状况档案;根据系统反馈的结果,确定帮扶对象,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指导下,对重点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工作,组织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测评,并对数据及测评结果严格保密。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学院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中,采取走访学生宿舍、联系学生家长等灵活有效方式,全面详实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三)强化数据应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过测评系统,筛选和分析确定重点帮助对象,指导各学院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做好关心关爱,保障学生心理健康。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如在测评过程中有疑问,各学院负责人可联系:谢慧,联系电话:15314102507;梁志秀,联系电话:15705317727。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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