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2024〕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工作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成员。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分委员会成员由本学院或合作企业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或行业企业专家组成,行业企业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30%。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成员。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行使职权。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及秘书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秘书一般由教学秘书兼任,负责二级学院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和补充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须及时调整和补充,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须及时调整和补充,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在学位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申请。
(二)受理学生的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办公室。
(三)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批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组成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组成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事项保密。
第十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协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政教〔2019〕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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