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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话题面对面第五期之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
基础部 2014-01-16 08:32:27 浏览5729次

    近来,钓鱼岛再次挑动了国人敏感的神经。日本政府推动购岛和中国对此的强烈反应使我们又一次把注视的目光投向烟波浩渺的东海上这几个荒无人烟的小岛。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一)钓鱼岛概况
    钓鱼岛,全称钓鱼岛列岛(Fishing Islands),位于中国东海,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由钓鱼岛(主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自古以来,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是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1871年),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
中    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562年(明朝)《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史实说明,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二、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一)日本侵占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在战争尾声时,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
    (二)二战转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其中,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的《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日本窃取自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与对日作战相关的基本法律文件,包括结束战争的《日本投降书》条约,在日本和中国的领土冲突问题上,都为日本确定了两个核心法律义务:一、日本必须将所有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归还中国。二、日本的战后将被保留的领土范围,将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所决定,而不是由日本自行确定。这些涉及战后日本领土安排的所有的二战法律文件和条约,至今依然有效,构成中日之间关于领土关系上的最基础的法律文件。
    (三)美国介入
    本来中日之间所有的领土纠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相关战争程序,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已经得到彻底解决。但二战后亚洲形势的变化,主要是中国国内形势的变化,上述法律文件未能得到执行。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通过和约美国取得了对琉球的行政管理权。美国在对琉球进行行政管理时,又擅自将中国的钓鱼岛划入所谓对琉球的行政管理区。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美国擅自承认日本对琉球的“主权”,于1972年将琉球“归还”日本。而且,在“归还”过程中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间一直被列入美国冲绳当局行政管辖的钓鱼岛作为琉球的管辖区一并移交日本,可以说,战后美日背离中国制定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和《归还琉球协议》成为日本主张对钓鱼岛主权的根据。
    三、钓鱼岛的战略意义
    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东部边缘的钓鱼岛列岛,在地图上都难以标出,为什么日本非要对这块远离其本岛、本属于中国的小岛垂涎三尺呢?
    (一)钓鱼岛及周围海域具有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
    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而据我国有关科学家1982年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0~70亿吨(亦有材料说,约为800亿桶,超过100亿吨)。日本近年来对东海的调查也投入了大量资源,按照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的说法,这些海域中埋藏着足够日本消耗320年的锰、1300年的钴、100年的镍、100年的天然气,以及其他矿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本了解,获得这些海域,将使日本由资源小国而成为东亚的资源大国。至于东海的油气储量大约77亿吨,亦足日本使用近百年。
    此外,钓鱼岛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盛产飞花鱼等多种鱼类。长期以来,我国台湾等地渔民经常到这里从事捕捞活动,年可捕量高达15万吨。
    (二)钓鱼岛群岛在海洋划界中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批准生效,将不可避免地使各国在划分管辖海域时出现一些重叠和矛盾。按《公约》规定,两国如按中间线划分,那么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哪一方将极大地影响大陆架的划分。如果日本占有钓鱼岛,并以此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范围,那么日本将多占7~20万平方公里海域。日本一些官员曾透露:日本如果失去钓鱼岛和北方四岛,日本管辖海域将减少110万平方公里以上。 
    (三)钓鱼岛具有直接或潜在的军事价值
    日本是一个地形狭窄的岛国。其内陆的任何一个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公里。这种不利的自然地形和相对短浅的防御纵深,使日本在战时极易受到来自各个方向的空中与海上袭击。为此,日本极力扩大其军事防御的范围:日本军方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保卫1000海里海上交通线,到80年代中又提出“海上歼敌”的战略;80年代中后期以后,其海军建设的投入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并已步入世界海军强国之列。近年来,日本关注、参与冲突的范围从远东地区扩展为“日本国周边地区”,该地区包含了对日本可能产生影响的中东、马六甲和南沙。如果日本控制了钓鱼岛,就可以将其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出400余公里。同时,一些日本军事专家认为:钓鱼岛适合建立雷达阵地,也有条件建立导弹基地和潜艇基地。由此一来,日本军事力量就将据此向西扩展,扩大它的军事控制范围,从而将对亚太地区国家构成现实的威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推测,野心勃勃的日本争夺钓鱼岛是势在必行。
    四、多年来日本夺岛行为
    2001年6月,台湾渔船“德发38号”被日方认定越界捕鱼,先用气弹攻击,再连撞4次,渔船被撞翻,5名大陆渔工落海,后由日舰救起,渔工不满日方粗暴行为,拒绝登船,爬上台湾友船。
    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台湾“金顺丰66号”、“新满福3号”、“金日进116号”等6艘渔船先后遭日方扣押。在被迫缴纳担保金后,方获保释。 
    2005年6月8日,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正常捕鱼的台湾渔船,遭日方巡防舰驱赶,愤怒的渔民驾船左右包抄,围住日方巡防舰,并用扩音器示威抗议,双方僵持近一个小时,事件引发大量台湾渔民抗议。
    2008年6月10日,台湾一艘“联合号”海钓船,在钓鱼岛南方海域,遭到日本保安厅巡防舰撞沉,所幸船上16人落海之后获救。事件后,日方派出代表道歉。 
    2010年9月7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海域两次冲撞中国渔船,并以妨碍执行公务嫌疑逮捕了中国渔船船长。9月8日,日本横滨海上保安部又扣留了一艘台湾渔船“新德益186号”,并逮捕了船主曾旺祈和船长林国桢。 撞船事件后,为回应钓鱼岛问题,日本将兵力部署重心从东北部的北方四岛转移至西南部钓鱼岛附近的琉球(冲绳)群岛,并计划到2020年将包括西南诸岛在内的驻军人数增加到2万人。此外,日本防卫省还进行1972年后的首次大规模扩军计划。当年8月,防卫省表示将依据新制定的“冲绳-西南诸岛防卫警备计划”,并于当年12月举行二战以来日美首次以中国为假想敌的“夺回离岛”联合军演,2011年11月日本自卫队针对钓鱼岛专门进行“夺岛演练”。
    2012年2月,日本政府公开宣布,已初步完成包括4个钓鱼岛附属岛屿在内的无名岛礁的命名工作,计划在年内最终确定正式名称,并标注在《日本列岛地图》和《日本航海地图》上。
    2012年4月16日,正在美国华盛顿访问的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于当地的一个研讨会上发表演讲称:“东京政府决定从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他表示此计划已经获得钓鱼岛“土地拥有者”的同意。”7月4日,台日公务船和保钓人士搭乘的全家福号渔船一度短兵相接,所幸并未发生冲突。保钓成员甚至在接近钓鱼岛不到10米的地方抛出特地携带出海的五星旗,借此宣示所有权。7月6日,日本政府计划年内实现钓鱼岛“国有化”。7月7日,中方表示,钓鱼岛不容买卖,中国政府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7月24日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表示,日政府正式启动将钓鱼岛国有化的程序,争取在明年4月将钓鱼岛国有化。26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众议院接受质询时表示,如果周边国家在“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做出“不法行为”,政府将考虑动用自卫队予以应对。
    2012年8月12日,载有14人的香港保钓船“启丰二号”从香港出发前往钓鱼岛,8月15日16时20分左右成功抵达钓鱼岛,7名保钓人员登上钓鱼岛宣示主权,其后船上14人全部被日本冲绳警方以“非法入境”嫌疑非法抓扣。此次事件,不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
    五、中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
    在钓鱼岛问题上,20世纪70年代,中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同日方达成了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的谅解。邓小平同志1978年10月25日曾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要以大局为重,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又强调说,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同年6月,中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国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首先是主权属我;第二是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第三是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
    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的,而日本方面一再制造事端,试图将中国领土并入日本,这是中国人民坚决不能接受的。
    对于香港“保钓”船只前往钓鱼岛一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说,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和坚定的。我们正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中方已向日方表达严重关切,要求日方不能有任何危及中方人员、财产安全的作法。保钓人士被扣之后,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并与日本外务副大臣山口壮通电话,就日方在钓鱼岛非法抓扣中国公民事提出严正交涉。傅莹重申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立场,要求日方确保14位中国公民的安全并立即无条件放人。
    结语: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的领土,从历史的角度看,法理是如此的清晰。但历史并不只有法理。国家利益的现实诉求,形势变幻的国际形势,波云诡谲的大国政治,通过钓鱼岛敏感的地理位置,在那个充斥着对抗,斗争,非此即彼思维的冷战时代酝酿发酵,最终酿成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苦果。蒋介石为了争取美日的支持,毛泽东、周恩来为了中日邦交正常,都选择了回避钓鱼岛主权问题,从国际局势观之,都有其不得已而不得不为的苦衷。邓小平以长远的眼光针对钓鱼岛争端制定的政治策略,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中争取到了最理想的结果。而在冷战早已结束的今天,已有的政治策略是否还能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应对这一冷战留下的“死结”?当下的中国,正在书写明天的“历史”……  (唐秋香 吴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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