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要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经费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按性质分类口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部门分级建立明细账、卡,每学年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仪器设备的申请、领用、变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任何人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人员调离,必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缴清所借物品。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改造和变价必须报资产管理处严格审核,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开展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 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均统一管理,由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各实验室均应选定负责人,对各类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专管。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配合资产处有关科室管理好本院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申请、组织接收安装、培训各具体负责人、定期检查监督、维护维修报告等。
第十二条 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各相关部门要对同类仪器性能、应用价值、产品价格、供方信誉、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充分比较和认真研究论证,写出书面申请,报中心研究,同意后上报资产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购进仪器设备后,应创造条件对负责人或使用人进行专业培训指导,以便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贵重或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管理和使用,操作者应严格遵循使用规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设立使用记录本,将每次仪器开关时间、工作量、运转情况等信息详细记录,定期将有关材料汇总,向资产管理员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系统出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有关人员并做好记录,分析原因,自己能排除的小故障可自行排除,不能排除的要找专业维修人员或向厂家维修部门联系,严禁自行拆卸。
第十七条 对有条件环境要求的精密、贵重仪器按规定放置于防潮、防尘、防震处,带有空调或去湿机的特定房间内。要经常对仪器定期进行保养和预防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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