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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建工学院 2014-02-24 10:07:27 浏览1701次

    为了保证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刻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详见学校制度。
第四条  凡因部分损坏、丢失而使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损坏、丢失责任人两人以上,应分清主次,分担赔偿。
第五条  处理意见决定后,当事人应在二周内将赔款全额上交财务处。超期则按1 至5 倍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分次偿还,期限不超过6 个月。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严重的应予通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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