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刻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详见学校制度。
第四条 凡因部分损坏、丢失而使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损坏、丢失责任人两人以上,应分清主次,分担赔偿。
第五条 处理意见决定后,当事人应在二周内将赔款全额上交财务处。超期则按1 至5 倍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分次偿还,期限不超过6 个月。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严重的应予通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