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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就业指导中心 2015-10-20 00:00:00 浏览2445次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规定,被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将给予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补助。

    按照该认定办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00人、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等条件。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和复核、评估、公示和认定四个环节。对被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补助。

    2015年至2020年,新疆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5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评估认定一次。自治区人社厅每年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考评。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示范资格。

近年来,新疆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截至目前,建设了16个自治区级创业型县(市),19个县(市)正在创建自治区级创业型县(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205个,创业园区52个,2015年进驻企业7983家,实现创业33753人,带动就业1097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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