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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的交纳是怎样规定的
团委 2014-07-14 14:46:47 浏览3202次
    青年入团后,应以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团员流动和临时外出,每季度交纳一次,但不得超过6个月),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应按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交纳团费数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团员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①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1%;②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③乡镇企业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外商投资、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团员,其团费交纳标准按(1)的要求执行;④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固定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农民中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乡镇企业中无固定收入的团员,按此规定交纳团费。
  (3)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按每月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交纳团费,交纳的比例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相同。
  (4)学生团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的数额为1角。
  (5)其他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6)无力交纳团费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7)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
  (8)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自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以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9)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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