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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高教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及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研究所 2014-04-18 15:31:41 浏览2874次
    为提高我校高等教育研究能力,加强高等教育研究兼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营造高等教育研究的氛围,促进高等教育创新,提升高等教育研究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山东协和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条件
    1.熟悉高等教育规律,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关注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发展动态,了解并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初级职称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我校专职工作人员。
    3.掌握一定的高等教育学科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学术写作能力,主持或参与完成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
    4.严谨务实,责任心强,合作精神好,身体健康,热心于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科研工作投入精力较多,乐于奉献。
    二、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程序
    1.制定聘任计划。根据高等教育研究需求,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申报兼职研究人员的聘用计划。
    2.确定聘用人员。依据兼职研究人员聘任条件和人事处批准的聘用人员计划,采用自荐、推荐与遴选相结合的方式,初步确定拟聘人选,报分管领导审批,任职院部及人事处备案后,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3.聘任。根据具体研究任务确定兼职研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期限,并签订聘任协议。
    三、兼职研究人员的基本职责
    1.参加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团队,认真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积极参加与研究任务相关的开题报告会、项目讨论会、中期检查报告会、结题报告会等。
    四、兼职研究人员的管理
    1.兼职研究人员人事关系仍隶属其任职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兼职研究任务。
    2.对兼职研究人员实行聘期协议管理。根据研究任务情况,每次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符合高等教育研究需要,经考核优异者可连续聘用,对不能履行兼职研究人员职责的,高教研究所有权提前解聘。
    3.兼职研究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应提前1个月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高教研究所办理终止聘用手续,并报任职部门及人事处备案。
    4.为提高兼职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学校科研奖励相关管理办法,对完成研究任务,且获得项目立项、成果获奖或发表、出版、通过鉴定相关成果的兼职研究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参见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团队管理办法。
    五、附则
    本办法公布即日起执行,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山东协和学院高教研究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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