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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问答十例
宣传处 2016-01-15 10:13:47 浏览5961次
    一、问: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按什么划分的?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但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二、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三、问:各种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计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注: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以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为准。1999年本市平均生活费为每人6971元,月平均生活费为581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20元)。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四、问:交通事故受伤或致残人员住院、转院、护理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有伤者和残者承担。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五、问:对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认可的车辆修理单位进行估价、修理。
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双方如有保险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请保险公司估价损失,出具估价单。如双方或任可一方对保险公司的估价有异议,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认可的修理厂进行估价修理。
    六、问: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司机应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七、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各方未及时报案,移动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如何认定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未立即停车而驾车逃逸的,根据事故程度,重大死亡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轻微事故要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
    八、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另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九、问: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损失,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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