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艺术与教育学院 2021-09-16 17:55:21 浏览1752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会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学生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类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具体薪酬可根据岗位类型和工作内容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申请报批。 第八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设岗申请程序。 第九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校内各单位需求及岗位数量、待遇等信息,通过学校和学工处官方网页、微信、宣传海报等方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章 工资发放 第三十一条 工资发放。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