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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图书馆 2014-07-11 15:58:24 浏览5586次

  图书馆规章制度是合理组织图书馆工作、充分发挥图书馆职能的保证,是实施依法治馆” 、科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为进一步加强对读者工作的规范管理,使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切实得以贯彻落实,从而为广大读者提供良好的借阅环境和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 有下列行为者,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借书权限2周至3个月的处理: 
  (一) 持他人校园卡入馆,停止持证者及原证者借书权; 
  (二)不使用代书板或不按要求使用代书板,造成书、刊乱架; 
  (三)在馆内喧哗、吹口哨、打闹、闲谈; 
  (四)在馆内吃零食; 
  (五) 乱扔纸屑、杂物等; 
  (六) 穿带有铁钉的鞋、拖鞋、背心入馆; 
  (七) 在阅览区(室)内让手机鸣响; 
  二、 有下列行为者,除给予停止借书权1个月至1个学期的处理外,视情节轻重还要给予10元至100元的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 在馆内随地吐痰,赔偿510元; 
  (二) 损坏代书板,赔偿1020元; 
  (三)污损墙壁,赔偿1030元; 
  (四)刻画桌面和损坏桌椅,赔偿2050元; 
  (五) 在馆内吸烟或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馆内,赔偿20100元;
  (六)全部赔偿款项按季度上交学院财务。 
  三、 有下列行为者,将视其情节停止借书权1个月直至取消其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并给予赔偿处理: 
  (一)圈划、污损馆藏文献者停止借书权1个月,每处圈划、污损赔偿5元,五处以上(含五处)按丢失图书处理。 
  (二)故意损坏馆藏文献者(如撕页、挖剪、开天窗等),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停借1个月直至取消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并按丢失图书处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三) 偷窃书刊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停借2个月直至取消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并给予5-10倍书刊价格的赔偿和纪律处分。下列三种情况也按偷书处理: 
  1 偷换图书条形码; 
  2、偷用他人校园卡借书; 
        3、不办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借阅区(室)或阅览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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