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网站、微博、微信是校团委的重要宣传平台。为规范和加强校团委网站、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团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网站、微博、微信,重点是面向社会、学校发布团委信息,通过互动,形成问题收集、意见沟通、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三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山东协和学院团委及所属各部门的名义开通网站、微博、微信。
第四条 网站、微博、微信主要发布校团委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五条 网站、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未经校团委允许,各级网站、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微博、微信用户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八条 网站、微博、微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校团委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网站、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网站、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校团委办公室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关闭网站、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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