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的指导与管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文体竞赛),是指团中央、团省委、团市委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方案设计大赛及学校举办的科技节各项竞赛活动以及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
第三条 文体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鼓励学生社团组织交叉组队,形成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竞赛团队。
第二章 文体竞赛的类别
第四条 根据文体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文体竞赛分为三类:
A类: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含分区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竞赛。国际性竞赛视同国家级学科竞赛。
B类:省级竞赛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竞赛,以及全国性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
C类:市级大赛及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竞赛。纳入学校竞赛体系的竞赛项目,须经学校团委确认。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精简高效、多出成果”的原则,成立“大学生文体竞赛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工作;“竞赛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六条 校团委负责大学生文体竞赛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工作;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落实;相关学院承担竞赛的组织、培训及参赛等各项工作,党政齐抓共管,团总支加强协调,注重学生普遍参与,层层选拔。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校团委负责各级竞赛的组织、宣传与协调工作,落实经费、实施奖励、总结交流;组织制定校级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组织校级竞赛工作;组织落实省级以上竞赛的承办工作。
第八条 承办校级竞赛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学院团总支书记分工落实竞赛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及仪器设备,协助学校组织竞赛专家做好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做好竞赛过程组织及颁奖工作,建设竞赛文档。
第九条 校团委与参赛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宣传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学生参赛;选派高水平教师进行赛前辅导,提供赛期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鼓励跨院、跨专业组成参赛队。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各学科校级竞赛,校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国家级竞赛。如竞赛级别序列不连续,学校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秀学生参加上一级竞赛。
第十一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并报团委备案,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五章 竞赛经费
第十二条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文体竞赛活动,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彰显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学校设立大学生文体竞赛活动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宣传、项目支持、学生奖励、指导教师奖励等。校团委根据往年文体竞赛举办情况编纂下年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审批。竞赛经费包括大赛的运行费用与奖励费用两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每年度重点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竞赛项目的承办单位在申报参赛时应做好经费预算,竞赛项目的经费预算申请需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校团委审批。获批的经费预算,将作为该竞赛项目相关费用的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先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至校团委学术与社会实践部,再凭有效票据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未列入学校资助项目的文体竞赛,参赛经费和获奖奖励等费用由承办单位自理。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校团委和竞赛承办单位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十六条 文体竞赛经费使用应秉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参赛经费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参赛所需的报名费、上机费、印刷复印费、邮寄费、实验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交通费(不包括机票)与食宿费等。超出预算费用及与预算项目不符的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理。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额度,则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为受学校资助的文体竞赛项目。获奖级别和等次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奖励:每组织一场大学生竞赛奖励 1000 元。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A 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 40 课时/人计算;B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 20 课时/人计算;C 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 10 课时/队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可重复统计。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学生获奖奖励标准:学校对三人及以下参赛学生组成的获奖队,按实际人数进行奖励,三人以上参赛学生组成的获奖队,最多按三人计算奖金;指导教师指导参赛队伍获得奖项,学校以参赛队为单位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同一竞赛多项目获奖者,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者 竞赛类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类 1000 800 600
学生
B 类 600 400 200
(人)
C 类 300 — —
A 类 5000 4000 3000
指导教师
B 类 3000 2000 1000
(队)
C 类 1000 — —
注:特等奖等同于一等奖,亚军(银奖)等同于二等奖,季军(铜奖)等同于三等奖,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从一等奖获得者中决出,则按一等奖计算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资格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励资格的参赛学生,除获得一定奖励外,同时按照《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获得一定的实践学分,并在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学校现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协和学院
201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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