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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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团委 2017-10-14 08:48:43 浏览454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山东协和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全校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教育方针,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社团成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倡导、组织、监督各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切实为学生社团会员和社会服务。
(三)代表山东协和学院学生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维护学生社团正当权利,做好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和学校之间、学生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校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学生社团的密切联系,依靠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会员服务。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学生社团作为活动主体的独立性。社团联合会必须经常向学生社团通报情况,听取学生社团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学生社团要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山东协和学院社团组织的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七条 在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以及各学院社团管理机构为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社团联合会工作和活动;
(二)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实行监督;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
(四)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五)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开展活动,并享有社团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反馈学生社团工作信息;
(三)维护社团联合会的团结,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
(四)维护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五)自觉加强会员单位建设,不断扩大组织规模,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社团联合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其挂靠单位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社团联合会各会员单位的成员,包括理事、干事、会员。
(三)经由所在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四)热衷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建设。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订、修改《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
(四)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五)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社团联合会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部门是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设秘书长一名。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秘书长负责与学校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代表校团委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向全委会负责。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和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社团联合会工作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任免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合理、有效地引导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并按照《山东协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定级。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协调统筹社团联合会与学校、下属各二级学院社团管理机构和校级学生社团的关系。
(二)对各学生社团有监督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损学生社团整体利益的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活动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予以处理,提名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交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予以撤换。
(三)有权审批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经费申请,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运作,统一划拨活动经费,批准预算案。
(四)召集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及各二级学院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五)经校团委批准,有权签发有关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制度、文件。
(六)提名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干部人员,提名不称职的干部交主席团讨论撤换。
第二十四条 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职责。副主席、主席团成员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处理相应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度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督导部、策划部。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每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布置传达学校关于学生社团工作的精神和任务,部署安排阶段性的学生社团工作,交流反馈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信息。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联章程和条例,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对长期不遵守有关章程、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各部门成员以及有关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出席有关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长期不履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必要时有权免除其职务,并全校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如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因故被免职或辞职后,由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从会员单位或主席团下属部门中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部门成员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会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制。表决方式由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归山东协和学院社团联合会。具体工作事项,

根据章程由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