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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信息中心 2024-07-24 10:13:40 浏览134次
为保障我校校园网的顺利运行,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范围内接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
第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校园网的统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各校园网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其行为规范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协和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协议》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本部门网络进行严格管理,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
第五条  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 IP 地址,入网计算机和用户必须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不允许与其它部门私自连网,不得将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或其它未经批准的网络活动。
第二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资源包括:学校主网站、二级院部、行政机构、专题网站等网站包括的信息内容;人事管理、办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所包含的学校相关信息内容;教务管理、学工管理、教学平台、资源平台等信息系统和学习系统所包含的学生、教学、学生管理相关信息内容;科研管理、一卡通管理等其他科研与服务系统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内容;其他各类网站或系统所包含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宣传部负责对相关网站上网内容的进行审查。未经宣传处批准,任何人不得上传、修改上网内容。对于新闻、公告、通知等即时性的上网内容,且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编辑上网,且务必记录备案以便留查。
第九条  对于因发布、引用互联网内容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损失,均由发布者及引用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所有用户严格遵守《山东协和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章 网络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网络设备是指校园网内所有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各类终端设备,具体包括:
(一)校园网内所有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
(二)校园网内所有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安全审计等网络安全设备。
(三)校园网内所有计算机、一卡通、监控、物联网、移动终端等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络所用的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机柜、接口模块、无线 AP 等)和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跳线等)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配置和调整;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设备和线路,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不得更改校园网网络线路,不得自行接入网络交换设备,所有接入端口仅供端口所在房间的末端设备接入。
第十四条  对于网络系统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移动、或安装。需要更改、移动、借道使用或安装时,必须经过网络信息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络的交换设备须符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以确保网络稳定畅通。对于接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网络设备,不论产权归属,网络信息中心均具有配置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在本学校主干网线路附近施工时,必须预先通报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方可施工,不得误损主干网线路。因施工造成主干网线路损坏,由施工部门负责修复,承担由线路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局域网线路。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由损坏者承担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以罚款。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是指所有接入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的用户,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师生用户以及其他临时性用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与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山东协和学院网络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上网。
第二十条  各类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私自变动节点位置和网络线路,不得损坏网络通信设备和线路。一旦出现此情节,用户应当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对校园网及校园网其它用户造成的损失。对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利用校园网只能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信息查询、检索的工作,不得从事商业、牟利、政治宣传等其它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户在校园网不得以任何手段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删除、窃取网络配置、参数等活动;不得散布、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对信息网络中的各种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和妨碍其他用户正当权益:不得充当本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的黑客。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使用校园网泄露学校相关信息和个人信息,不得宣传邪恶思想,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利益的非法出版物或虚假新闻,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不得盗用其他用户的用户名,不得擅自修改其他用户的各种口令,不得使用没被授权的本校园网的 IP 地址,不得查询和删改无权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传播盗版软件、音频、视频等,不得上传、下载、分享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上述规定者,学校有关部门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和使用,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IP地址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都应自觉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使用IP地址。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的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依校园网总体规划,对符合上网条件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各部门应将实际使用的IP地址及所对应网卡(MAC)地址和具体使用人资料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应经常对上网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注册的IP地址和盗用别人IP地址上网的行为发生。对使用未经注册或盗用IP地址的上网者,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该用户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上的用户,因未按规定使用IP地址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引起的一切则责任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对普通用户接入实行内网静态地址分配方式;对教室、实验室、宿舍网等场所实行动态地址分配和用户认证相结合方式。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所有校园网用户须严格执行网络信息中心、安全管理处规定的各项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要妥善保护好分配的 IP 地址、用户名、密码等保密信息。其它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窃取或删改口令。掌握口令的工作人员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口令。口令要定期修改。
第三十七条  网络系统的各种地址(IP 地址、网管地址、掩码地址)代码和配置信息是网络系统的保密材料,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第三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应随时检测系统中是否有黑客非法入侵,是否被传入计算机病毒,一经发现,应主动向网络信息中心汇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网络信息中心对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用户,进行为期一周的离线处理。用户在完成计算机查杀病毒的工作并确认计算机没有病毒后,方可申请重新开通网络。
第三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将定期对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指派专人对校园网络进行安全管理,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将涉密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直接保存到可以连入到校园网的计算机中,防止被盗用。
第七章  网络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系统的故障,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切断提供给网络设备运行的电源。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做好准备。
第八章 规定的解释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执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停网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信息中心将停止其网络使用资格。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 IP 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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