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协和学院校园卡系统实现了校内“一卡多用”的功能。校园卡的广泛使用,实现了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的电子钱包。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校园卡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校内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办公室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建设实施。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维护、网络与数据管理、卡务管理等日常事务。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财务报表及结算,校园卡的资金清算、对帐、转帐、商户往来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应工作,积极协助校园卡管理中心,保证校园卡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同类功能的卡片。
第四条 可以使用校园卡的系统包括银行圈存系统、餐饮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公寓门禁系统、用电系统、数字迎新系统、毕业离校系统、考试报名系统、认证培训系统、安保巡更系统、实验室门控系统、实验预约系统、大门出入系统、WLAN服务系统、水控管理系统、医疗管理系统、机房管理系统、考勤系统等子系统。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五条 凡是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校园卡由持卡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七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八条 凡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立即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十条 爱护学校设置在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如有故意损坏行为,加倍赔偿。
第十一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一个月后,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注销过期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上缴学院。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办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单位卡、经费卡、贵宾卡和临时卡。
第十三条 学生卡由学生处和教务处或招生办审批;教工卡由人事处审批;单位卡、贵宾卡和临时卡由院办审批;经费卡由财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校园卡办理要求
(一)学生卡
学生卡持卡对象包括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新办学生卡由招生办和财务处共同确认,在校生由学生处、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确认,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制卡。
(二)教工卡
教工卡持卡对象包括在编在职教职工、在编外聘教师、离退休教职工。教工卡由人事处和财务处确认,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制卡。
(三)单位卡
单位卡的持卡对象为校内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发放两张单位卡。新办单位卡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院办和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制卡及发放。
(四)经费卡
经费卡持卡对象为经费第一负责人。新办经费卡由财务处确认,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制卡。
(五)贵宾卡
贵宾卡为不记名,可消费的专用卡,其申请、使用和保管均为院办。
(六)临时卡
临时卡为收取管理费的临时不记名卡。临时卡持卡对象为来校短期工作的临时人员。临时卡由校内各二级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提供办卡名单的电子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身份证号和民族),校园卡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制卡及发放。
第十五条 零星办卡
单个学生办卡,学生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银行卡(学校指定的与本校园卡圈存业务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单个教职工办卡,教职工携带工作证、退休证和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若要开通圈存业务,需携带学校指定圈存业务合作银行的银行卡。
第十六条 学生卡和教师卡首张卡的办卡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卡片遗失后应由本人登录学校网站及时挂失或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对校园卡及时挂失。挂失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补办。
第四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校园卡延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过了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 教工卡的有效期为30年,如有离职等情况,将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信息予以注销;
(二) 学生卡的有效期按学制激活,留级和提前毕业学生需本人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
(三) 临时卡的有效期预设为一年,到期后由各二级单位统一出具证明办理延期;
第十九条 校园卡延期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审批单位负责。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方法:
(一) 学生卡延期需提供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延期毕业申请表复印件(验原件),交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延期;
(二) 临时卡类延期由相关二级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核权限批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再次审核后,转交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延期。
第五章 校园卡的注销及退费
第二十条 所有校园卡在有效期内都不能退还卡内余额,注销后才能退还卡内余额。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人事处报校园卡管理中心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未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一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注销退费
(一) 学生卡注销退费
学生毕业后,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一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卡内余额退还到圈存所相关联的银行银行卡内。
(二) 教工卡注销退费
教职工离职、身故等,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处提供信息注销校园卡。若该卡已办理圈存业务,则卡内余额退还到圈存所相关联的银行银行卡内;若该卡未办理圈存业务,则可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卡内余额退还。
(三) 临时卡注销退费
临时记名卡类根据各单位提供注销名单予以注销。持卡人可持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卡内余额退还。
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设有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的后六位,身份证中最后一位为‘X’的,用数字‘0’代替。该密码用于圈存机上自助挂失、解挂、查询、银行圈存、网上查询、挂失及食堂超市大额消费时进行验证等。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卡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三十元(含三十元)时必须输入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一百元(含一百元)时必须输入密码。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需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化时已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相关联。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只有在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相同时,才能进行相关联。
(二)持卡人可通过设在学校的圈存机、手机、网银等形式进行校园卡圈存转帐。
(三)由于圈存过程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且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对于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的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定期回收遗失的校园卡;个人在拾获校园卡时,请立即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校园卡自助服务平台,以供用户查询。
第八章 商户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校内商铺均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商户必须按消费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校园卡系统设备使用费、电子转帐费和结算单据费(代收代扣费等除外),根据双方的约定定期进行帐务清算和核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月结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五天提出结算申请,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予以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校园卡管理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尽快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商户的回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财务处,结帐单一式两份分别交财务处和商户,由商户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九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充值可由关联的银行卡在圈存机上进行充值,也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现金充值。每次现金充值金额必须为人民币10元的整数倍,上限不超过人民5000元。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卡号及密码
(一) 学生卡卡号为学生的学号,教工卡卡号为教工的八位工作证号,单位卡卡号为单位部门编号,经费卡卡号为经费管理编号,贵宾卡卡号为贵宾序列编号,临时卡卡号为临时序列编号。
(二) 校园卡已设置个人密码,密码用于圈存机上自助挂失、解挂、查询、银行圈存等,及食堂超市大额消费时进行验证。校园卡密码采用六位纯数字,校园卡初始密码为身份证的后六位(身份证中最后一位为‘X’的,用数字‘0’代替)或卡号后六位。
(三) 若忘记密码,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密码重置。
特别提醒:请在初次使用校园卡前务必修改密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挂失可登录服务网站自助进行挂失,或者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由工作人员人工挂失。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解挂,是针对已办理挂失的校园卡,在未补办新卡前,可进行解挂。可在圈存机上自助进行解挂;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由工作人员人工解挂。
特别提醒:解挂的前提条件是未办理新卡,一旦补办新卡,原卡即告作废。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校园卡"系统故障和瘫痪等紧急情况。应急工作小组由校长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制定相关的应急事件预案。各单位需明确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应急工作小组报告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校园卡管理中心应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山东协和学院校园卡办理申请表
附件二 山东协和学院校园卡延期申请表
山东协和学院校园卡管理中心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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