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师生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高效管理,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校园卡用户和学校内所有校园卡消费场所的使用行为,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各应用系统运转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学校公共财产,各使用部门及用户对所用的相关设备(网络、服务器、终端设备等)负有保管、保养的职责。凡破坏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一卡通系统运行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及用户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四条 凡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校园卡由用户本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避免造成卡片性能丧失、卡面污损。卡面污损是指出现折叠、断裂、裂开、涂鸦、粘贴异物、卡面刻画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或水浸软化导致卡片受损等现象。请勿对校园卡烘烤、割、刻、打孔、水浸,避免被硬物冲击、磨损,严禁与磁性物体同放。用户持卡时应尽量避免强电磁场、高热,不能用力弯折、划伤。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六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接,信息办公室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七条 凡是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送交一卡通缴费充值点。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九条 爱护学校设置在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
第十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六个月后,信息办公室有权注销。
第三章 校园卡办理对象
第十一条 可办理校园卡的人员包括:
(一)在职教职工、各岗位聘任人员、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学校其他聘用人员;
(二)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校函授生、外国留学生;
(三)校办产业外聘人员;
(四)物业公司聘用人员;
(五)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十二条 除上述人员之外,一律不予办理校园卡。
第四章 校园卡的办理、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卡一般采取批量办理,每年批量办卡一次(新生报到前);教职工卡一般采取零星制卡。所有卡采取实名制管理,且一人只允许办理一张校园卡。
(一)在校学生办理校园卡时需提供姓名、性别、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持身份证在校园卡缴费充值点办理;
(二)教职工办理校园卡需得到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持申请到校园卡缴费充值点申请办理校园卡。
第十四条 校园卡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班级等)属于学校保密材料,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其他活动,如有违反,按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丢失或损坏校园卡,需本人持身份证到一卡通充值缴费点办理补卡手续,并承担补卡成本费。
第五章 校园卡有效期及延期办法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使用期限,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超过有效期仍需继续使用,须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学校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外聘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相同;
(三)学生校园卡的有效期按学制计算,最长为5年;
第十七条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办法: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校园卡延期以教务处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各系院提供校园卡延期申请,由该系院领导审核签字,经学生工作处(部)确认后,转交一卡通业务室办理延期;
(二)非学生的各类工作人员校园卡延期,以人事处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其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转交一卡通业务室办理延期。
第六章 校园卡注销
第十八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需到一卡通业务室办理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九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等部门,每学期报一卡通业务室。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等导致校园卡规定使用期限,未到一卡通业务室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将在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代账,上缴学校。
第七章 校园卡挂失、解挂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需前往一卡通业务室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新卡。挂失后找回,可在一卡通业务室办理解挂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