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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中心机房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网络信息中心 2014-12-29 11:03:14 浏览4621次
鲁协院字〔2014〕53号
第一条 中心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安全保密规则,不得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工作。
第二条  不得在工作的计算机上使用外来磁盘和下载网络软件,机房内所有计算机设备上均不得私自安装非工作必须的软件,并严格防止病毒和黑客入侵。
第三条  中心机房使用的各类软件和数据属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将服务器中的资料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机房。若因工作需要对外交流,由索取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四条  严禁机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及非法手段调阅非共享信息。当需要参与涉密信息、数据恢复处理工作时,必须在使用部门提出要求后与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共同处理。
第五条  实施售后服务或例行巡检的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等进入中心机房时必须经过网络信息中心领导批准,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对设备的数据设置进行增、删、改等操作,不得从事与售后服务无关的工作。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应经常性对用户进行数据保密及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平时加强数据保密性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或有失、泄密行为的问题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给学校带来损失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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