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本站首页
机构设置
部门简介
部门职责
规章制度
上级文件
学院文件
资产管理
系统操作说明
设备使用与维护
验收公示
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开放
实验室安全
物资采购供应
物资供应管理
实验教学中心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学院文件
主页
>
规章制度
> 学院文件
山东协和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04-18 10:42:38 浏览204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协和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处置学校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相关人员、技术专家和使用单位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货币性资产(含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和货币性对外投资等,下同)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资产处置实行归口初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除存货以外的流动资产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财务审核和记账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存货等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构筑物、植物、在建工程等管理;
(四)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管理;
(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和商标、文物及陈列品等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七)经营性资产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管理;
(八)其他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或相关权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相关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对虽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符合资产处置的条件,但能反映学校发展历程,具有时代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资产,应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等单位予以收藏或展示,剩余的再做报废处置。
第八条 学校拟处置的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学校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申请报告应注明申请处置的理由、资产状况,并附带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主要资产信息的资产清单以及有使用人签字的资产处置申请表,贵重设备应请技术人员作出处置鉴定。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货币性资产处置报财务处。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财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置建议,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核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财务处)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对资产进行处置,并调整资产账目。
对申请处置的学校资产,学校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校董事会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报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财务处)按前款规定权限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资产调拨或报废审批表;
(四)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五)资产盘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 处置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批复或学校会议纪要的处置要求,及时组织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方式
(一)下列情况属于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或置换的范围:
1.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出现,使现有部分设备在本校内使用价值不高,按报废处置又不合适的;
2.由于条件改善,部分资产被淘汰,但按报废处置不合适的;
3.由于性能指标和精确度达不到特定标准,但能转为他用的;
4.已被开发并有偿利用的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
5.由于其它原因经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可以进行无偿调拨的;
6.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二)下列情况属于报废的范围:
1.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年限,效能丧失,或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改装、改良的;
2.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已达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即使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同类资产重置价值50%的;
4.因学校规划和发展建设需要而拆损的资产;
5.已丧失时效,再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
(三)下列情况属于报损范围:
1.在经济来往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挽回的坏账损失;
2.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
3.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
4.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十五条 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学校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经批准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偿转让学校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学校资产处置的,依据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组织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处置的学校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学校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学校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学校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学校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郭店校区)邮编:250109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温泉路5688号(遥墙校区)邮编:250107
版权所有©山东协和学院
鲁ICP备11018403号-1
鲁公网安备370112020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