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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单身教职工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4-07-10 09:14:00 浏览3607次
    为维护学校教学办公秩序,规范教职工住宿管理,根据学校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置原则
    1、正式在编的非济南市区户口的单身教职工,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安置。
    2、济南市区户口的单身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午休用房视学校条件酌情安排,住楼辅导员、值班人员的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二、管理权限及安置程序
    1、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身份、户籍的审定,对教工申请进行把关。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工住房的分配、安置、登记、备案和退房管理工作。
    3、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工宿舍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安置程序
   (1)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2)人事处审核批复;(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人事处的批复,进行登记和安置。
    三、收费标准
    1、教职工住宿实行适当收费制度(不含住楼辅导员、值班人员),每月收费标准60元/人,不满半月按半月计算,住宿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2、教工宿舍每人每月规定范围内的水(3M3)、电费(2KW/h)由学校承担,超出部分由住宿人自理。
    四、其他
    1、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用房,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宿舍、办公室和教学用房的要限期清退。
    2、对原已安置住宿的教职工,须向人事处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定统一安置。
    3、教职工须按学校统一安排的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对外转租。
    4、入住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和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物品,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房内设施,否则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调离或其他原因退房的教职工,要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处、人事处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