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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管理规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04-22 11:24:56 浏览2425次

为适应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发展需要,发挥实验室的整体优势,落实《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教学、科研实验室要从学校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设置

2.内容相同、相近的实验室不予重复设置。

     3.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设置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新建实验室须经二级学院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学院聘任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备案。

3.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4.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科研任务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报学校批准。

5.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6.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四、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