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精神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我校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市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按职责共同管理。校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会同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维护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学院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3000名,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省每年奖励8000名左右,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校每年资助名额按照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具体根据省教育厅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1档2600元,2档3300元,3档4000元。
(七)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八)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标准、名额、范围等,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在学生资助面确定上,各二级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发挥统筹平衡作用,科学确定各专业、年级具体资助名额,体现合理差异,避免“一刀切”, 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公平、有效。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省、市分档按比例分担。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省财政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至学校,省财政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拨付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等。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协和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协院学字[2012]5号)、《山东协和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协院学字[2012]6号)《山东协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协院学字[2012]7号)、《山东协和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鲁协院学字[2013]4号)、《山东协和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协院学字[2014]13号)、《山东协和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协院学字[2014]14号)、《山东协和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协院学字[2014]15号)、《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政学[2015]21号)、《山东协和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学[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山东协和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山东协和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山东协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山东协和学院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5.山东协和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山东协和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上一测评学年必修课成绩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 (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5% (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 (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我校总名额和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纪检监察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督导办、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和省政府奖学评审工作。辅导员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推选,每个学院推选一名代表,学生代表为各学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长。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行政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党务秘书、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辅导员代表以学院辅导员总数的30%确定,学生代表每个年级确定2人。
第八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前期组织
1.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学校评审细则,确定本学院名额分配方案,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
2.组织全体辅导员及各班级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本学院实施细则及评审程序。
3.组织参与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签署《山东协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4.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到各班级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宣讲评选范围、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及资助标准。按照要求,组织公开推选,建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二)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三)组织评选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2.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在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初步确定候选学生名单。
3.初步确定的候选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通过的候选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候选学生名单,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6.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由学生工作部通过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2
山东协和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标准为: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30% (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 (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本年级、本专业前50%。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我校总名额和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纪检监察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督导办、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励志奖学评审工作。辅导员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推选,每个学院推选一名代表,学生代表为各学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长。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行政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党务秘书、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辅导员代表以学院辅导员总数的30%确定,学生代表每个年级确定2人。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前期组织
1.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学校评审细则,确定本学院名额分配方案,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
2.组织全体辅导员及各班级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本学院实施细则及评审程序。
3.组织参与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签署《山东协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4.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到各班级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宣讲评选范围、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及资助标准。按照要求,组织公开推选,建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二)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三)组织评选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2.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在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初步确定候选学生名单。
3.初步确定的候选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通过的候选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候选学生名单,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6.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由学生工作部通过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励志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3
山东协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我校总名额和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并统筹考虑贫困生认定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分两次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秋季学期助学金在当年12月上旬发放完成;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在次年5月上旬发放完成。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纪检监察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督导办、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辅导员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推选,每个学院推选一名代表,学生代表为各学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长。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行政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党务秘书、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组成的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辅导员代表以学院辅导员总数的30%确定,学生代表每个年级确定2人。
第九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前期组织
1.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学校评审细则,确定本学院名额分配方案,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
2.组织全体辅导员及各班级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本学院实施细则及评审程序。
3.组织参与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签署《山东协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4.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到各班级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各年级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宣讲评选范围、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及资助标准。按照要求,组织公开推选,建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二)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三)组织评选
1.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2.各学院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评议,在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受助档次,初步确定候选学生名单。
3.初步确定的候选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通过的候选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候选学生名单,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助学金评审小组审议。
6.学校助学金评审小组审议通过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和材料,由学生工作部通过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件4
山东协和学院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持有《扶贫手册》的我校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免学费标准,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每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每年9月开学前后,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于9月30日前主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三)身份核实。学生工作部通过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确认申请学生建档立卡身份。
(四)学费免除。每年11月30日前,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学费免除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符合免学费条件但已缴纳学费的学生,财务处应在身份核实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资金来源。学校免除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学生所需资金,济南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财务处从学费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附件5:
山东协和学院服兵役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第二章资助期限
第五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5-1,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分别提交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件5-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15日前,申请学生需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三条 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修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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