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会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学生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类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具体薪酬可根据岗位类型和工作内容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申请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设岗申请程序。
(一)立项申请。各单位应在用工前十个工作日提交《山东协和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1)和资金预算方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三)主管校领导审核;
(四)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程序。
(一)申请岗位。学生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用工信息,提交《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
(二)参加用工单位面试;
(三)录用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山东协和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附件3);
(四)参加岗前培训。
第九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校内各单位需求及岗位数量、待遇等信息,通过学校和学工处官方网页、微信、宣传海报等方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八条 使用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 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自主设计考核等级。
第二十九条 上岗要求。
(一)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勤工助学学生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的学生,应提前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用工单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条 工作考核。主要按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工作态度。评定学生在工作中有无违反纪律及不道德的行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认真、负责,出勤情况等;
(二)工作能力。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
(三)工作效果。评定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
参照《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附件4),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考核三次为优秀的,优先推荐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上岗资格。
第十章 工资发放
第三十一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申报。用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填报《山东协和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申报表》(附件5)、《山东协和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明细表》(附件6)。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三)学生工作部汇总备案。
(四)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明细报校人事处。
(五)财务处于每月15日前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