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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教师发展中心 2016-10-20 14:35:50 浏览2314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至关重要。为提高我校教师课堂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业务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体现“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评价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按照评价标准,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三)全方位、多层次评价原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要综合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院(部)领导评价等。
二、评价对象与时间
(一)全体专任教师。
(二)每学期评价一次,评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
三、评价内容与办法
(一)评价内容
评价主要采用量化方法,整个评价体系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院(部)领导评价四部分组成。
(二)评价办法
1.学生评价,权重为20%。学生评价依据教务处教学科每学期组织的学生评教结果。
2.督导评价,权重为20%。督导评价依据督导办公室组织的督导听课记录。   
3.院(部)领导评价,权重为30%。领导评价标准参见附件《山东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4.同行评价,权重为30%。院(部)组织各教研室教师对本教研室任课教师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参见附件《山东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5.评价成绩。每位教师的综合评价成绩以百分制的形式给出,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汇总计算。评价成绩=学生评价×20%+督导评价×20%+领导评价×30%+同行评价×30%。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院长任组长,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学院长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院(部)教师队伍情况,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学院长、督导委员会成员、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由各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评价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院(部)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部)将评价结果报教师发展中心,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审查各二级学院(部)的评价结果,并形成审查意见。
五、评价结果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对学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停课整改,整改期最多为一年,停课期间其岗位津贴做相应调整。整改期满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重新上课后评价仍为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合格的教师评出优秀和合格两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教师比例不超过本院(部)专职教师总数的10%。
(二)根据《山东协和学院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出现I级重大教学事故,不得被评为优秀。
(三)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职称晋升等重要依据。评为合格的教师按标准课时费核发课时酬金;评为优秀教师则按标准课时酬金的1.2倍进行核发。
六、工作相关要求
(一)学校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教师对评教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学院及时对教师采取帮扶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教师发展中心。
(二)教师要正确对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自觉接受教学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改进课堂教学的途径,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教师发展中心复议后报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附件:山东协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教师发展中心
2016年10月19


  附件1: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