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师教学能力建设,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促进校内外各类教师教学竞赛活动积极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竞赛是指教育主管部门、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教师教学比赛、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聘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确认学校参与的竞赛项目,公布竞赛信息,确定校内竞赛承办单位,审核竞赛申报书;负责与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帮助协调学院(部)之间的合作,审批竞赛所需经费;负责审核竞赛获奖的奖励;负责归档各类竞赛相关成果资料,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相关各级各类教学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院(部)组织参加任何级别的教学竞赛均须征得教师发展中心同意,填写《山东协和学院教师教学竞赛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参赛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制定参赛方案,选派高水平、热爱教学工作的教师参赛。
第七条 参赛单位在准备国家级、省级竞赛时,为满足竞赛需求可组织校内选拔赛。校内选拔赛由参赛单位负责实施,须将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报教师发展中心审定备案。
第三章 竞赛经费
第八条 为确保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划拨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由教师发展中心统筹管理。根据每年竞赛预算,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编制每年度竞赛经费计划并报学校审批。竞赛经费包括大赛的运行费用与奖励费用两部分。
第九条 竞赛结束后,参赛应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竞赛通知、竞赛方案及相关证书等过程性材料,凭有效票据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 参赛经费使用秉承勤俭节约、统筹兼顾和转款专用的原则,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参赛所需的报名费,印刷复印费,邮寄费,作品制作费,材料费,竞赛期间参赛教师和带队教师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十一条 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由教育部、教育部各类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国家级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为国家级;由省教育厅、省级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行业组织主办的竞赛,包括全国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为省级竞赛;由市教育局组织或市级各类协会、学会或非官方教育机构组织的竞赛为市级竞赛;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工会等部门组织的竞赛为校级竞赛。
第十三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比赛,把教师赛前准备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参赛教师入围国家级教学竞赛工作量按50课时/人计算;入围省级教学竞赛工作量按30课时/人计算;入围市级教学竞赛工作量按10课时/人计算。
第十四条 具体奖励标准(单位:元)如下:
竞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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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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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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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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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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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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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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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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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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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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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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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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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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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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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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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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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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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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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获得影响较大奖项的教师,学校在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教师,晋升副教授一级时,等同于满足1项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含一等)教师在晋升副教授一级以下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等同于满足1项教学或教研教改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六条 奖励级别由学校工作委员会认定。由参赛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查、组织奖励级别认定及奖励实施等,奖励结果报学校研究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分别为个人和团队奖励,其中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负责分配。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学校现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山东协和学院教师教学竞赛项目申报表
教师发展中心
2017年1月2日 附件1:附件.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