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15至35人(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二)委员会委员从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5人(人数为奇数)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分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或合作企业中遴选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行业企业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及秘书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秘书一般由教学秘书兼任,负责处理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酝酿,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须及时调整和补充,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三)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五)讨论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受理普通本科毕业生个人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办公室。
(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士学位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批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原《山东协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政教【2017】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0届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